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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是個好東西


ake999 wrote:
22K員工炙手可熱...(恕刪)


老實說我也覺得是好東西
一例一休後 我自己輪班 日班平均多三千 夜班多六千 工時都是220小時/月 感覺還蠻ok的
我的朋友在亞x混凝土公司當品管,他說他們公司在一例一休實行前假日上班還有加班費,實施一例一休後,他們公司最近趁亂鑽法律漏洞的模糊地帶把出貨少的星期日當例假日,星期六休息日則挪移到平常日休,所以星期六被當成上班日,這樣就沒有休息日加班費的問題,當然公司也沒有因此再多請人來補人力的不足,好可憐哦!
現在他們的公司加班費用會因少了一例一休實施前的例假日出勤項目支出,可省了不少加班費。聽他說他們公司比較大間有法律顧問所以不怕勞工去告,勞檢找麻煩,因為加班費所省下的錢比"可能"被罰的錢還划算。
看來只要台灣其他公司大老闆組團去x東集圑找 徐旭東 取經在發現有利可圖時,相信就會對政府實施一例一休政策讚美有佳。也不會有高喊「活不下去!」
這件事好壞因人而異
得到好處的說好
得到壞處的人說壞
問題在得到好處的和得到壞處的比例何者高

果汁維 wrote:
一例一休後 我自己...(恕刪)


貴公司那麼有良心阿??

不鑽漏洞??

不會是外資吧~~呵呵

terry0808 wrote:
我的朋友在亞x混凝...(恕刪)



曾經聽說一個諺語

人賤者則無敵

臉後者無難事

無論政策多麼為勞工著想

某些資方就是想辦法鑽你漏洞 減少付給勞工的錢

雖然少了七天假但……很少聽說有配合的只知道要漲價和扣七天假………之前就有法規了,台灣老闆利潤第一…成本沒漲利潤又增加……這就是一休一例,等政府落實唄!!!

感謝邱老師同意分享

邱駿彥教授

救救一例一休制度吧!例假與休息日可以任意挪移?



一、前言



政策的決定,要有連貫性,也要有堅強的法理依據,一定要深思熟慮才能一以貫之。否則今天用B解決A,明天就必須再創造C解決B,後天只好再弄一個D來解決C。



勞基法的工時規定既要保障勞工權益,也要稍微有彈性,這個前提沒有錯。但更重要的,在做勞基法的解釋前,要把勞基法只是勞動條件的最低基準,而不是標準的這個大前提,一直放在腦海裡。



如果媒體報導沒有錯的話,所謂「只要勞資雙方同意,且在上班不超過6天的情況下,例假跟休息日可以任意挪移」,這個解釋就事情大條了。



二、一例一休規定的立法目的在哪裡?



一例一休的立法目的,不是只保障勞工不必連續工作六天以上而已。一例一休是為了使台灣勞工最後能享受到完全週休二日的一個過度措施,因此解釋一例一休任何問題時,必須以上位的立法目的(完全週休二日)做為最高指導原則。新修正法為何規定雇主讓勞工於休息日加班時必須付出很高的加班費,其目的也就是避免雇主濫用使勞工於休息日加班,而喪失了週休二日的機會。



例假日不只是為了使勞工在連續辛苦工作數日後,能夠得到解放充分休息的時間,更在於使勞工在勞動之餘,也能享受做為一個市民生活基本權利的自由時間。因此,例假日是勞工很重要的基本勞動條件。要讓勞工能夠融入、乃至於經營其所處的家庭社會、社區社會生活,例假日的固定絕對有必要。如此,勞工才能預先規劃何時、哪一個例假日,要從事什麼樣的家庭生活,以及社會生活。



日本勞基法與台灣一樣,在條文中並未明定例假日一定要先特定下來哪一天。但基於例假日是勞工很重要勞動條件的意義、以及從勞動者保護之觀點考量,日本政府認為勞基法例假日規定,應該解釋為必須特定下來比較妥當。日本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也發出解釋令、做出行政指導,要求企業必須在工作規則中具體的規定某一個特定日為例假日,不得隨意變動(參照昭和23.5.5基發682號,昭和63.3.14基發150號,新基本法コンメンタール労働基準法第133頁,2014.12.20)。



基發682號解釋文內容:「法第35条は必ずしも休日を特定すべきことを要求していないが、特定することがまた法の趣旨に沿うものであるから、就業規則ではできるだけ特定させるよう留意されたい」。



三、例假日、休息日可以任意挪移之問題點



過去勞動部解釋認為例假與休息日的日期,得由勞資雙方約定,但也沒有像今天大剌剌又說出例假與休息日可以任意挪移。姑且不論例假可以任意挪移,已經違反了勞基法賦予勞工例假日做為基本的勞動條件的意義,一旦例假、休息日都可以挪移的話,本次新修正法導入一例一休促使週休二日的理想,以及雇主讓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必須付出高額加班費的作用,將被破壞無疑。



如勞動部所提供的(新解釋排班範例二),假設雇主極端地將第一週的例假放在星期一,第二週的例假放在星期六,那麼在每一週各放一個休息日的話,勞工就不會連續工作六日以上,看起來不違法。但如果例假及休息日只要勞資雙方同意即可任意挪移的話,雇主將休息日放在第一週的星期六及第二週的星期一好了,雇主突然因急單需要,第一週的週六休息日必須加班,但雇主又不願給高額加班費,雇主就跟勞工協商決定將該週休息日移到星期日,週六要加班的原本休息日就變成一般工作日,於是雇主就可以輕鬆無礙的讓勞工在原本休息日加班,同時也不用給休息日的高額加班費,豈不快哉?嗚呼哀哉,一例一休制度的美意就被丟到垃圾桶去了。



勞動部千萬不要說,休息日挪移是要勞資雙方協商合意的,勞工可以不答應啊!我不相信勞動部不知道,在台灣133萬家企業中,除非有工會存在的企業(只有不到1000家的企業工會喔),否則當雇主要跟勞工協商挪移休息日時,還不是雇主說了算?勞工有否決的空間嗎?



今天勞動部說出例假與休息日可以任意挪移的消息後,台灣所有企業主今晚鐵定放心乾杯了,所有企業的人資人員也可以鬆一口氣放心睡覺去,唯獨可憐的勞工只好嘆一口氣,開始思考下一張選票要投給誰。



四、那該怎麼辦



同樣的狀況,看看人家日本的中央主管機關是怎麼態度,人家的解釋令不是這幾年才發出,而是昭和23年早早就已經意識到,例假日必須特定的道理。



依照我國勞基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工作規則必須明定星期例假(條文寫的是休假),因此勞動部應該要求雇主必須在工作規則中明確每週哪一天是星期例假,而不應該是浮動可以任意挪移的。一旦雇主有變動的需求,等於是工作規則勞動條件的變更,那就依照工作規則變更的法理處理。



至於休息日,是可以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但一旦協商決定休息日在哪一天後,原則上就不可以再變更。這樣才能確保雇主不會任意挪移休息日,去避開休息日讓勞工加班的高額加班費給付義務。



至於輪班、排班困難的因應,其實我們已有二週、四週、八週的變形工時可資運用,只是過去勞基法不受企業主重視,鮮少企業主會去學著運用變形工時來解決輪班問題。



拜託勞動部以後要做任何解釋之前,一定要把週休二日這樣的上位立法目的放在腦海裡,千變萬變都不可以違背一例一休是為了達到週休二日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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