餵烏龜吃披薩 wrote:
職安(職業安全衛生)...(恕刪)
不用擔心刑責問題,我做過五年的勞動檢查員,我和我同事寫的職災報告書不曾移送,業務主管刑法276條,一般都是移工作場所負責人。
當然證照可考多一些知識不錯,就多一些機會,但台灣勞安證照管理 , 真的呵呵二個字bug一堆,政府內部根本就沒什麼管理,人力不夠,勞安想賺到錢去考技師,專門處理,危險性工作場所檢查審查書,或是專門幫公司輔導勞安 應還不錯, 我抽查過上百間公司的勞安 薪郱, 發現有證照比較有影響薪水的 要師級了,所以要考不如考技師,比較有用。
不然就專門幫公司打訴願也賺的到錢。
常上法院打官司就知道了,一堆律師和法官不熟職安法部分,要賺錢要走專門一點的路,不然看看護罩護圍,現場設備部分 這部分相對整個勞安體制中 , 是比較沒專業性的 往這方面走,薪資提升有限。
nostalgia047 wrote:
不用擔心刑責問題,...(恕刪)
那是因為立法緣由是為了監督企業主是否有依法執行安全衛生事務
所以掛牌人員的立場可謂是監督企業主
目前工安事故的官司,極少由安全衛生人員擔責(如有判例,職場上將無人願意擔任此職務)
反正該做的事都有做,就不用擔心出事後的刑責(不作為例外)
至於職涯發展,不論是不是職安,每個工作當然都是越有專業性越容易賺錢
職安做到頂要去國際驗證機構當稽核輔導員,ISO認證類
畢竟國內用不到工安&工礦技師(只有中油、中鋼、台塑等少數大型傳產會任用),不然有牌也是跟一般人一樣領乾薪,但上述稽核輔導員的資格也不需要取得國內證照,也是矛盾的地方(頂多當作錄取門檻)
餵烏龜吃披薩 wrote:
那是因為立法緣由是為...(恕刪)
業務主管的作為和不作為 , 對於職安
法二者都相同, 職安法是不會移送勞安人員而是移工作場所負責人 ,因為勞安只是勞工受僱主指揮監督,除非勞安本身是工作場所負責人,那100人以下公司才有機會。
一般公安事件都是大部分都是依違反職安法第六條第一項,法院最後都是依職安法四十條裁判,勞安的作為或不作為這方面同樣義務對象是工作場所負責人,勞安人員並不具保證人地位,實務上我沒看過勞安人員因不作為被判刑的,最少我處理上五六十件職災我是不可能去這樣移送 , 法院也不會因依勞安人員不作為就處罰。
勞安證照考是不錯,但政府其實這一塊很差,各系統間無連線,重覆報備的一堆,人力不夠無法去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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