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seWun wrote:沒工程!標不到~所以...(恕刪) 業務減少有虧損嗎?整個相關業務收掉了?裁員是最後必要守段?得到勞方同意?資遣勞工前有些要件要先成立,不然就不是合法資遣,法條很清楚,只是大家都沒在遵守,以為有給資遣費就可任意資遣。通常是吃定了勞工不懂不敢告或是告了不符經濟成本。您可能過去也曾這樣資遣數十人後才遇到一個要提告的,賺到很多了。liang20130131 wrote:他手上有自己的工作考...(恕刪) 多一條偽造變造業務文書或私文書,有刑責的。
Vincent616 wrote:勞基法是保障資方的, 不是保障勞方.仔細研究一下條文, 就懂了... 只是好奇大大對勞基法11條的見解是什麼?如果以台灣資方認為給資遣費就可以合法資遣,而員工以這條來提告的話要怎麼辦?我想不管站在是勞方或資方其實都應該要懂的。
要走11條把人資遣, 不管你申請的是哪一款, 只要員工不反控你, 基本政府是睜一支眼閉一支眼, 除非裁員很大但是只要員工反控你, 除非資料記錄很齊全, 基本上資方很難.....(去協調吧)感覺~ 有高人指點他, 趕快去喬一下吧
有正常打卡上下班嗎?我公司也是做工程了,有些維護工程就是一年一約,當初找人也是說過沒標到就不續聘因為工作性質,所以沒有打卡上下班的制度,但是也沒有加班的問題可是等到沒標到工程不續聘時,也是有員工聯合其他員工告公司最後公司就是敗在沒有打卡上下班,不符合規定,勞保局勸公司跟員工和解就這樣付錢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