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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資遣費!還要提告公司


GooseWun wrote:
如果這樣就可以說它是不能勝任工作,請他離職了?

這點很難成立啦
以你的狀況
除非你能證明公司虧損而且在可預見的未來都沒有恢復的可能
資遣才會成立
去找勞工局調解吧

勞動基準法11 12條
怎麼可能告的贏
這員工是吃飽撐著
花錢請律師 花時間上法庭

公司業務減少 裁員
就符合第11條

第12條 除非 你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才可能贏


哈哈
認了!!昨天也去勞工局談了,也不知他還想怎樣= =
nick64227 wrote:
勞動基準法11 12...(恕刪)
GooseWun wrote:
沒工程!標不到~所以...(恕刪)

業務減少有虧損嗎?整個相關業務收掉了?裁員是最後必要守段?得到勞方同意?
資遣勞工前有些要件要先成立,不然就不是合法資遣,法條很清楚,只是大家都沒在遵守,以為有給資遣費就可任意資遣。

通常是吃定了勞工不懂不敢告或是告了不符經濟成本。
您可能過去也曾這樣資遣數十人後才遇到一個要提告的,賺到很多了。


liang20130131 wrote:
他手上有自己的工作考...(恕刪)

多一條偽造變造業務文書或私文書,有刑責的。
所以請神容易送神難
大家不要亂請人

GooseWun wrote:
請問一下!某員工收...(恕刪)


勞基法是保障資方的, 不是保障勞方.
仔細研究一下條文, 就懂了...

Vincent616 wrote:
勞基法是保障資方的, 不是保障勞方.
仔細研究一下條文, 就懂了...


只是好奇大大對勞基法11條的見解是什麼?
如果以台灣資方認為給資遣費就可以合法資遣,
而員工以這條來提告的話要怎麼辦?

我想不管站在是勞方或資方其實都應該要懂的。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要走11條把人資遣, 不管你申請的是哪一款, 只要員工不反控你, 基本政府是睜一支眼閉一支眼, 除非裁員很大
但是只要員工反控你, 除非資料記錄很齊全, 基本上資方很難.....(去協調吧)

感覺~ 有高人指點他, 趕快去喬一下吧
有正常打卡上下班嗎?

我公司也是做工程了,有些維護工程就是一年一約,當初找人也是說過沒標到就不續聘
因為工作性質,所以沒有打卡上下班的制度,但是也沒有加班的問題
可是等到沒標到工程不續聘時,也是有員工聯合其他員工告公司
最後公司就是敗在沒有打卡上下班,不符合規定,勞保局勸公司跟員工和解
就這樣付錢了事

Vincent616 wrote:
勞基法是保障資方的...(恕刪)


舉個例一下, 資方如何被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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