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讓他告不用管他,反而建議學生向勞動部檢舉及提告要求賠償應得報酬及精神損失!!
讓他出名吧!!
員工終止契約亦可分為不經預告及須經預告兩種,說明如下:
(一)不須經預告: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不須經預告即可終止契約。
(1)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契約所定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4)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5)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上述第一點及第六點,勞工應於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勞動契約;第二點及第四點,如雇主已將患有疾病之勞工移送醫院治療或將施暴之勞工解僱,勞工即不可請求終止勞動契約。
因上開情形均係可歸責於雇主,勞工不得不解除契約,故依法勞工仍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準用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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