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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大生工時太長離職竟遭名店求償59萬

學校仲介以後,就不管了嗎?還要家長找市議員
陳情,如果沒錢請律師告呢?

這老闆算的真精,少給的4000就是勞健保吧
來回省8000

我也覺得只會罰2萬

以工作工時及薪資而言,雇主已經違反勞基法
就讓他告不用管他,反而建議學生向勞動部檢舉及提告要求賠償應得報酬及精神損失!!

讓他出名吧!!




員工終止契約亦可分為不經預告及須經預告兩種,說明如下:

(一)不須經預告: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不須經預告即可終止契約。
(1)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契約所定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4)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5)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上述第一點及第六點,勞工應於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勞動契約;第二點及第四點,如雇主已將患有疾病之勞工移送醫院治療或將施暴之勞工解僱,勞工即不可請求終止勞動契約。
  因上開情形均係可歸責於雇主,勞工不得不解除契約,故依法勞工仍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準用第十七條)。
另外補充,
除了勞基法上述規定外,
雇主的提告還要證明自己有損害才告的成,這並不容易。

espirit42 wrote:
真是爛媽寶!離職前...(恕刪)


守法不是天經地義嗎?

慣老闆還有臉求償

一把年紀,真正丟臉
Sagrado


我也是台中人

這間店列入永不來往的店~~

順便幫她跟家族宣傳一下:D
罰個2萬對這種公司不痛不癢,重要還是消費者要拒吃血汗甜點!

小吹吹 wrote:
但是看到這種無良主管真的是覺得台灣所有企業就是被一顆老鼠屎打翻!...(恕刪)

其實台灣企業整鍋都是老鼠屎
只有上市有幾粒屎比較不敢臭

台中人如果還有良知
應該抵制這種店家
真的很棒棒
是惠文路上的永采烘焙房嗎?
真是為富不仁啊!
就看政府能不能力挺勞工啦!

小嘟嘟上街去 wrote:
http://www...(恕刪)

2人上月辭職後,卻遭雇主以依「根據雙方契約,應在3週前告知」為由,委託律師向實習學生提告,求償包括一月31天、每日1萬元業務損失,以及28天、每天1萬的精神賠償,求償總金額高達59萬元----

提告59萬元?法官會判多少?我想店家是作給位離職同學看的,不然跑光了,台中勞工局應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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