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被資遣的不都是「非自願」離職,公司一句業務調整就可以打發你了,難過得是你也沒轍;話說,前公司的做法會影響到你申請失業補助嗎??
您希望恢復原職嗎?? 基本上來說,民營企業應該是回不去了,除非是公職。
或許你是公司鬥爭下的犧牲者,除非是高階主管職牽涉到幾百萬的股利、分紅或年終,否則非自願離職都是拿錢走人;美式作風的公司,也沒啥預告期,預告工資跟年假的錢直接給,反正就做到今天給我走人,很難過跟委屈,也很嘔,甚至覺得莫名其妙,我跟其他人的想法一樣,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逼公司說明白講清楚 (不過他們該給的錢比基本優渥的話,那可能根本不會出席)
你的問題都不大,錢的問題,大不了公司說會計算錯了;就診個資的問題,人事主管本來就可以照會你的主管到更高階的主管...
話說回來,先聲明我不是歧視,我覺得問題出在你的第1點-看精神科這件事,很多公司對這一塊都很謹慎;如果你能確定公司因為這一點資遣你的話,那你就可以告他們「歧視」了,這個就很嚴重了。
不管協調結果看開點,遇到了算你倒楣,休息幾天想辦法走出來,祝能夠找到新工作。
說真的我對你所說的 被迫非自願性離職
"被迫" 這兩個字 如果遇到這樣的事 我能感同身受!
相信我早點走會是對的!
為什麼我會這麼說?
早點走 早點想開
晚點走 撐住 傷的還是自己很深 最後會變成想不開
被迫 這兩個字很嚴重
業界也是"私法"...這很現實..
通常會出現這種狀況
應該小公司居多
因為我聽到的都約200~500人公司以下!
最常是100人以下公司
如果我猜對 跟你朋友說
下一間公司找上千人的比較會照勞基法走
但金融海嘯例外 上千上萬人也是得走
我有回覆過幾篇開頭都是第一句來看這一篇 您會好過點!
那基本上您所說的六點都成立 也可說不成立!
非志願性是對的
資遣費要算的清楚
你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趕快去申請 順便驗證是不是非志願性
如果不是 那你朋友的前公司 可以告了
離職證明要跟前公司申請喔
如果不給 代表有問題
但無可奈何的是
如果公司要你朋友走
不管哪種手段 欺壓 ...等等
這需除非你朋友有蒐證
不然通常勞工局會不知誰說對錯!
重點是:
1.您朋友的錄音檔還在嗎?
2.給勞工局聽過嗎?
3.與律師洽談是否上述六點符合認一點都可?
最重要的一點
您朋友要不要告?
還是像我那位晚輩一樣...?
這很重要!
告! 什麼事都有可能!
不告! 默哀三分鐘
相信我 這會是擊倒您朋友最後一根稻草
很嚴重點!...如果很在意 那我的建議就是上面那幾點
最重要一點 就是 告! ~ 但要有心理準備 告到底!
再來的是 ... 已經離職了 沒有所謂的主管 總經理 董事長之分!
一定要把心態轉過去 我某某某 您們也是某某某
不尊重我 又 何必尊重對方....

再來面對時 就是直話直說 別再忍氣吞聲
傷的還是自己
就像我那位晚輩 被同事誣賴偷公司機密資料...
最後呢? 事實不是這樣! 結果請他自動離職 還是簽自願離職同意書...
當我看見您的標題時,就讓我想起晚輩的過往 就一句話:氣 槓
所以我的建議是 不管三七二十一 您有錄音檔
寄給勞工局 然後詢問勞工局看法
您找個律師 不是要錢的那種 先諮詢
確定有違反律條就告了
為什麼我的說法會這麼硬?
因為您朋友未來很可能會這麼想不開。
如果您朋友像我那位晚輩倒了 倒可以等時間來抹平。
但您朋友已經看精神科了
我想說的是: 最不願意看到白髮人送黑髮人。

那有多哀痛。
mike6061360607 wrote:
謝謝您的回覆
回覆您精神科那點
公司在我朋友沒有任何犯錯的情況下以:
你的憂鬱症病情可能會加劇,並且因為為公關一職可能對公司造成負面影響資遣他(有錄音存證)
不知道這樣可以算是歧視嗎?
謝謝
如果像您所言,你朋友的公司確定有說到因為他的憂鬱症會造成公司負面影響,那肯定是歧視了;
問題是,你朋友有沒有發生過脫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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