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i5059999 wrote:
如果是這樣 不知...(恕刪)
我同意你認為樓主的心態有問題
不過法律就是法律
一個員工離開公司只有三個方式
1. 被資遣,依法必須開立非自願離職書,被資遣勞工可依法請領失業給付 (需符合要件),然後支付資遣費
資遣要件在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資遣要件只有第五條是歸咎於員工,其餘都是公司本身問題。樓主只有第五條可走,第五條就是所謂的不適任
當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資遣員工時,其實員工可以提出異議,爭取他的工作權。雖然實務上大部份勞工都是有依法拿到該拿的資遣就鼻子摸摸走人。但實際上是真的有人告上法院證明自己考績良好,沒有不適任。勝訴後公司必須支付單方面資遣後一直到判決期間的所有薪資(好幾百萬耶),然後該員工還能回去上班。 我知道大部份人會覺得這就算回去上班也很尷尬吧~ 但實際就是這樣
2. 被開除,開除員工的要件很嚴格,基本上只有重大問題才會被開除,譬如刑事判刑確定(12-3, 酒駕最常見),或是重大污辱、造成公司重大損失之類的,法條在勞基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3. 自願離職,就是員工自己要跟公司解約。
正常的公司在得知員工有想離職的想法時,是不可能會資遣的,一定是等到你自己丟自願離職
除非樓主公司有違反勞基法,那樓主可以反向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基法,要求雇主資遣,但雇主也不一定要走資遣,一般流程是告到勞工局,勞工局沒有仲裁權,只能協調,調解會上大家來搓湯圓。但如果雇主怎樣都不願意資遣你(因為要付資遣費)
那勞工只能走上法庭,要求法院仲裁,但要怎麼說服法官? 這會是很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