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R4ANKU wrote:
服務業一般來說都是八周變形吧,休息日是可以在7天範圍內移動的
整體來說有不超過連續六天,月休有8天以上,都是合理的啦
照你的狀況來看假設你是全職,老闆自己的想法應該算是請你做34小時的工作給40個小時的薪水,多的算加班費。
當然你可以主張你要做30個小時領40個小時的薪水(5個工作天),然後多的4個小時要額外付加班費
這樣的話任何老闆都一定會想辦法放你第六天的假,
然後把你的30個小時補滿到40個小時,所以你還是領一樣多薪水,多一天休假,但是每天要多上2小時班
實際上每周多6個小時的班 (34->40)
如果老闆人也沒有太機車,然後你還有想要在這家公司未來發展的話,
會建議不要拿勞基法出來跟老闆談
假如同樣的上班時數 40Hr
上 五天 及上 六天 雖說都是同工時,但是事實上對員工休息意義完全不同.
在公司每天中午休2小時,跟在家裡周六休一整天,其心理放鬆程度會一樣嗎?
既然一休一利用意是讓員工能充分休息,
那幹嘛又來彈性工時?
間單規定
1.每週要有完整的兩天休假(不管是哪兩天,0-24),沒休就給加班費.
2.每週(5天)正常日工作時間,最多不能超過40小時.
3.每月加班時間不能超過48(例)小時,怎麼分配政府原則不介入.
類似這樣作法很困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