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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一週沒上滿40小時也只放一天有違法嗎?

FUR4ANKU wrote:
服務業一般來說都是八周變形吧,休息日是可以在7天範圍內移動的
整體來說有不超過連續六天,月休有8天以上,都是合理的啦
照你的狀況來看假設你是全職,老闆自己的想法應該算是請你做34小時的工作給40個小時的薪水,多的算加班費。
當然你可以主張你要做30個小時領40個小時的薪水(5個工作天),然後多的4個小時要額外付加班費
這樣的話任何老闆都一定會想辦法放你第六天的假,
然後把你的30個小時補滿到40個小時,所以你還是領一樣多薪水,多一天休假,但是每天要多上2小時班
實際上每周多6個小時的班 (34->40)
如果老闆人也沒有太機車,然後你還有想要在這家公司未來發展的話,
會建議不要拿勞基法出來跟老闆談


假如同樣的上班時數 40Hr

上 五天 及上 六天 雖說都是同工時,但是事實上對員工休息意義完全不同.

在公司每天中午休2小時,跟在家裡周六休一整天,其心理放鬆程度會一樣嗎?

既然一休一利用意是讓員工能充分休息,

那幹嘛又來彈性工時?

間單規定

1.每週要有完整的兩天休假(不管是哪兩天,0-24),沒休就給加班費.
2.每週(5天)正常日工作時間,最多不能超過40小時.
3.每月加班時間不能超過48(例)小時,怎麼分配政府原則不介入.

類似這樣作法很困難嗎?
去年未實施一例一休前合法,實施一例一休後,有一天薪資應該以休息日計算才合法。
dennis10 wrote:
第 36 條 勞工...(恕刪)

你要看完完整內容...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樓主是固定每週34小時工時,
不是挪移出席日跟休息日.....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服務業 的說法太籠統
請參考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得採行8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
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14872/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得採行4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
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14874/


變形工時有 2週、8週、4週等三種,並不是週期愈大彈性愈大,其實4週變形工時彈性比8週變形來得大
是否適用要看行業別,要仔細看一下才準

912049 wrote:
請問目前的一例一休因我們是服務業所以都是排班制度
不過一天才算6小時週一到週五總共才30小時加上星期六要再上4小時
這樣員工一週也才34小時沒超過40小時
現在員工再詢問一週不是該放2天假嗎?
不過因為時數不夠的關係我們這樣有違法嗎?
晚上2100補充一下~
我們這樣的排班是固定的
所以兩週並沒有放到4天
四週沒有放到8天
因為變形工時有打去問過
說我們並沒有違法不過網路上卻看到一週一定要放2天
因為不確定是否符合勞基法所以才上來問~
所以目前我們有問題嗎?


<一例一休>的原意是要週休二日
例假不能加班,也是大家講的不能連七天上班;休息日可以上班,但是算加班
若是依您所言,每週都排5天6小時,第6天4小時,不違反七休一
但是第6天的4小時要算是休息日加班的方式處理

至於加班是依規定加班費 或 經員工同意以擇日補休來處理 就是雙方議定
(法律條文精神是加班費優先啦!)

【結論】連六天上班不違法,第6天沒有加班費的加成就可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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