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猿 wrote:如果照他這樣說,做二休二勞工一個禮拜最少休3天最多休4天,一例一休占掉2天,剩餘那1~2天公司可以大大方方跟你說你加班的那天不是你的例假跟休息日喔!真想不透為什麼每次公共議題的法案都會開一個後門給資方或有錢有勢的人走啊! 那你就不要加班啊,放假去。 這樣就不會讓資方佔便宜了! 這次修法就是勞團主張要多休息多放假。
我也是四班二輪我有個新問題我們公司的現場單位,目前規定休息日加班,以前早上8點到晚上8點,中間休息2小時,這樣報加班為10小時現在因應一例一休,改成早上8點到晚上9點半!中間休息1.5小時(吃飯時間)報加班為12小時,因為該單位不願意讓你報10小時,這樣總上班時數已經超過12小時了這樣沒問題嗎?當然也可以下午5點下班,但是該主管會言語脅迫,我們公司禁止帶3C產品進入現場,所以也不可能錄音更可惡的是,我們公司只有那個單位如此做,其他單位還是照舊,也就是總上班時數12小時(吃飯2),就可以下班了,休息日加班總上班時數13.5小時(吃飯1.5)有打卡,這樣合乎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