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稚01 wrote:我的工作性質很常加班,同事大多平均10點後才下班,假日也常要到公司加班甚至通霄,因家中尚須照顧幼子,去年末我提出離職,老闆以減少工作量方式慰留,(恕刪) 起碼老闆還知道問題點,09年進一間公司平均11點下班,15 hrs per day,我提出離職,老闆只說可以給我國立碩士的薪水希望我留下 (我私立學士),後來接我職務的傢伙不到1month就閃了現在在一間4點半下班的公司擔任主管,領域規模為全球第4
小稚01 wrote:--工作概況--我...(恕刪) 我準時上班(早上8點前到公司)更準時下班(下午5點離開)下班後不看Line 不接電話一天最精華的時間已貢獻給公司還想怎樣有用的同事交心幾位其他就敷衍即可
借版反問個問題既然大家都知道可以請育嬰假是很爽的事情那是不是代表育嬰假是某種程度上的不合理?那為什麼雇主需負擔這樣的事情?明明就沒有生產力卻需要付薪水?產前種種不便卻一面倒的撻伐公司?女性應有工作權,且應平等。國家要強盛就要鼓勵生育沒錯。但是女性先天生理構造的不同所造成的成本,卻要強加在單一企業來負擔是否顯得不太合理?ps 有感而發,我不是老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