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阿皓 wrote:
請問一下公司2017...(恕刪)
新制是規定每周要訂出一天例假日與一天休息日
不管如何例假日就是不得上班
也就是管你是志願還是被逼得的都不行
那休息日是可以上班的
那假如我這周只上32小時
我休息日出勤2個小時
如果照舊制是不用給你加班費的
但是新制是你只要休息日出勤
未滿4個小時都以4個小時計
休息日計算方式是以4個小時為一個單位滾進
上4小時又10分鐘那就是算8小時薪水給你
新制規定是不能連上7天
你們公司算聰明的
例假日把你們都訂死在禮拜天
就不可能會有連上7天的問題
不管你休息日怎樣排都不會影響到所謂連7的問題
而且必要時可以動用你們的休息日來加班
可能你早4hr----同事A中4hr----同事B晚4hr-----剛好12hr
因為8小後會滾進2.67倍的加成時薪所以不讓你們一個人上滿8hr(公司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才可能用這種每人4hr方式卡滿一天
再來你說公司要將兩天假拆成半天來分四個禮拜放這部分
就是要減少成本壓力啦
你每周六要來上了4小時的班
你再丟在這不就變成全天假了?公司不會讓你這樣丟的,他就是不想讓你放整天啦
他就是要用4hr一人的方式下去卡滿
你們就會變成要把假丟在平日
那等於你會有兩天只上4小時的班
而你們的HR可以隨意將休息日丟在這兩天上4hr的某一天
反正意思是一樣的
都是給你4小時的加倍薪水
這部分應該是為了平衡你在休息日上班對公司造成的成本壓力
舉個例
假如你時薪150塊 每周40小時 = 6000元
老闆要求你休息日來上4個小時的班 = 900元的加班費
那單周老闆要支出 6900元的薪資給你
那依照你們公司現行方式
假如你時薪150塊 每周36小時(那半天假要扣掉4小時) = 5400元
老闆要求你休息日來上4個小時的班 = 900元的加班費
那單周老闆要支出 6100元的薪資給你
如果人力可以用4小時一人份的方式下去均分
我幹嘛要讓你上滿40小時再給你4小時的加班費?
這就是老闆的思維
應該是說"台灣"老闆的思維
那你會想說那幹嘛不要讓你們一次放完這兩天就好了?
因為人力不夠排不出來啊
讓你們放完整的一天我還要多請人來上班耶
這樣不划算阿
那未來會不會只剩下單周上32hr?
再給你們2天去排休
一樣要砍半分成四周放?
這就看你們老闆心有多黑了
wessley wrote:
剛仔細看了一下條文...(恕刪)
他們公司這樣做沒有違法
只是休息日的那4小時就是得用休息日的薪資加成去算
說穿了除非你合約上有打每周保證40小時
(我只看過外商有這條啦,台資我是沒看過)
如果沒有的話
他就算給你每周32小(每周20小的我都看過)再要求你來上休息日都沒有違法
雖然說休息日加班得勞工同意
但是你敢不同意嗎?
休息日就是個彈性
所以我說這間公司算聰明的
他卡死例假日之後
再用目前手頭有的人力去做到最大化的利用
把班拆開來上
用最小的成本去應對這次修法
而且他那兩天不算是補休
不是甚麼上四小還你補休四小的問題
是因為讓你來多上那四小要錢啊
但是休息日那天還是得做生意阿
不得不犧牲阿只好給你加班費
但是又不想虧太多
就砍你平日工時來補
他們公司算是為了省下那四小時的成本
雖然成本還是比舊制來的高
但是能砍則砍
gpxsin302 wrote:
他們公司這樣做沒有違法...(恕刪)
違法了阿....口頭通知不叫做勞資會議(光這點就可以去申訴了)(我們公司都有開,不管有沒有改變工時狀況)
他們公司就是想用補休代替加班費.....
不然幹嘛多給 2 天假 ?
除非星期六有算加班費,不然違法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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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工向勞動部反映,有雇主拒發休息日加班費,強迫換成補休,勞動部建議勞工拒絕並檢舉。勞動部重申,除非勞工自願換成補休,雇主不得強迫休息日換補休。
我相信樓主不自願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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