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所以看看你進公司時所簽的勞動契約譖麼寫
ggyy1486 wrote:2008 年剛進公司 ~ ...(恕刪) 大大, 今天都2016年最後一個工作日了這麼多問題你這8年來應該都很清楚, 那你為何不離開卻留下來寵慣老闆呢?問題在你, 不在老闆啊...慣老闆表示: 諒你也不敢走, 哇哈哈...等會去買部新賓士慶祝新的一年到來
mmoo566 wrote:我目前待的工廠沒有週休.只有休禮拜日.也沒特休.國定假日只有重大的才有休.每天上班12小時.中午也沒休吃飯約15分這樣能告嗎?...(恕刪) 有証據可以告,不過這種通常是小工廠,雖便查一下就知道是誰告密了如果你覺得薪水高,能接受就繼續做吧
weaber wrote:有証據可以告,不過...(恕刪) 對啊,目前待的工廠就只有三個員工,而且我覺得傳統產業的老闆很多都是慣老闆,就認為工廠是他出錢開的,你們只是我請來的勞工憑什麼要福利,因為我老闆一直在說勞工一直要福利要休假台灣哪會進步,聽了很想打下手
mmoo566 wrote:對啊,目前待的工廠...(恕刪) 聽你講感覺你老闆是苦過來自已打拼的,不是富二代出身的,通常這種傳統老闆給兩種薪水,一種很多高於業界、有很多老員工,第二給的是一般薪水、且常常找不到人時代不一樣,你老闆當時能成功,生在這時候不一定能成功,要是你能接受做吧但一天12h休4天一般薪水我是不會幹的,除非錢多到某種程度,或學到特殊的技術,不然做久身體壞掉也是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