卍南無阿彌陀佛卍 wrote:
好像哪裡怪怪的說不上...(恕刪)
2016/12/23前是沒錯
1 2 3 4 5 6 x x, 1 2 3 4 5 6 x x ……………
每上班與休假循環8天
xx就是定義為例假(舊法36條)
到第56天會欠同仁兩天假
故以加班費或補休 由同仁自選
現兩例間必須只能間隔6天
雖休息日可以調整於8週或4週內休完
但這樣會成做六休一例
休息日假於限制時間內不定時休
同仁反應平時輪班已是很累
若休假無規律更是疲憊
是故上網一問我方現行做六休二
未來2017是否違法
若違法 就必須更改為做五休二 或其他…
所增加的成本如加班費、新增人力申請
就更有理由向公司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