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有你親簽之自願離職書,如果你要否認要提出証明或証據,,退一步言你於產假前已預先簽立離職書若要事後撤回,是否於公司同意解除僱佣關係前,撤回離職申請,這點你也要舉証,不過你於調解時有提到自願離職書的事,是否有達到撤回之效力你可以從這方思考
jennifer70122 wrote:本人於105年3月...(恕刪) 正所謂魚死網破你不讓我過 我就讓你難過你可以去1週刊投訴.....估計有4各劣的能力你也可以找幾個人 寫幾張大字報 花100快買些雞蛋去問後牠
想開點,這就是現實社會....我之前的公司想要派我去大陸常駐,老闆找我談時,也是講得很好聽,等到過去後過了一段時間,或許老闆認為都已經變成既定的事實了,當初主動提出的條件一個都不再提起,也全都沒有任何一個兌現...想想連老闆都可以信口開河了,也沒什麼好再待的了,所以把工作辭了回台灣....樓主的狀況也是一樣吧,都已經走到這步,也算是撕破臉了,也沒什麼好待的了,日子還是要過,讓自己換個環境,也換個心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