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ieup wrote:
無預警宣佈解散公司...(恕刪)
人家文章的述求是公司倒了,解散了..為什麼還須需要老闆幫忙找好工作?
那一般中小企業倒閉情況也那麼多...為什麼就航空業倒就有員工出來靠夭?
什麼叫為了逃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五條,所要付出的成本?
復興不是宣告倒了,然後就預告工資結算到什麼時候 這不就算是預告工資,也符合勞基法規定
前文都有人提了,最多就是大量解雇保護法規定,勞方是有權利提出勞資協議的
但為什麼只有單方面勞方提的條件,資方不接受,就不可以放過它?最好是你能去開家公司經營到倒了
然後還員工要什麼能就給什麼啦....
但我們現在看到的糾紛都是要求升高到政府層級來背書(要高資遣條件,還要求提供工作?)
這樣合理嗎?
講白點就在利用民粹的政府!為什麼需要用納稅人的錢解決問題?(獨寵航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