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10 wrote:在有這條之前 離職員工早就拼命檢舉了也沒人在怕的問題是政府沒在管啊 也沒重罰..(恕刪) 以前員工檢舉公司頂多罰錢但還是可以藉故動檢舉人現在新法規定員工檢舉後公司就不能再動他等於是免死金牌這個免死金牌是讓你用於未來勞資訴訟用的有了這個新法條檢舉人不會敗訴
你知道中文的博大精深嗎?"應"="應該"="不做又如何?""必須"="一定要"="不做不行"那你看到了,未休完應發給薪資.<==這裡是用哪個字?勞動節都已經有幾年了?但多少公司沒放勞動節你知道嗎?明明有加入勞保但公司老闆說他們不是勞工@@明文明法但資方就是能各自解讀
dennis10 wrote:修法後還是一樣啦特休未休,雇主是否應一律應發此部分之薪資予勞工?(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台79勞動二字第二一八二七號函:...(恕刪) 解釋函是會根據法律的修改而變動新法實施後這個解釋函已經不適用了
lyp1972tw wrote:修法前是這樣沒錯但修法後不管是你自己不想放還是雇主不給放只要年度結束時還有剩特休一律強制換錢 以年終分紅的公司來說, 員工好處很少.有剩特休強制換錢給員工, 還不是從年終獎金扣回來.
lyp1972tw wrote: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台灣除了少部份有工會的公司未休完的特休會換一倍薪資外大多數都是實施特休歸零制新的勞基法除了不歸零可換錢外換的錢還變成了兩倍對勞工的收入也不無小補 "工資應加倍發給"看要怎麼解釋了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9/19250/假日2倍其實不是真的2倍因為政府解釋:假日原本就有支薪(1倍)所以"假日2倍"只需要再額外給1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