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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新聞都只強調砍七天假,沒強調特休未休要給兩倍薪資


dennis10 wrote:
在有這條之前 離職員工早就拼命檢舉了
也沒人在怕的
問題是政府沒在管啊 也沒重罰..(恕刪)


以前員工檢舉
公司頂多罰錢
但還是可以藉故動檢舉人

現在新法規定員工檢舉後
公司就不能再動他
等於是免死金牌
這個免死金牌是讓你用於未來勞資訴訟用的
有了這個新法條
檢舉人不會敗訴
你知道中文的博大精深嗎?
"應"="應該"="不做又如何?"
"必須"="一定要"="不做不行"

那你看到了,未休完應發給薪資.<==這裡是用哪個字?

勞動節都已經有幾年了?但多少公司沒放勞動節你知道嗎?
明明有加入勞保但公司老闆說他們不是勞工@@
明文明法但資方就是能各自解讀
上述朋友所討論的內容,幾乎都只要重罰雇主兩萬就搞定了

dennis10 wrote:
修法後還是一樣啦

特休未休,雇主是否應一律應發此部分之薪資予勞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台79勞動二字第二一八二七號函:...(恕刪)


解釋函是會根據法律的修改而變動
新法實施後
這個解釋函已經不適用了

lyp1972tw wrote:
修法前是這樣沒錯
但修法後不管是你自己不想放
還是雇主不給放
只要年度結束時還有剩特休
一律強制換錢


以年終分紅的公司來說, 員工好處很少.

有剩特休強制換錢給員工, 還不是從年終獎金扣回來.

大幅提高罰責被檔下
加班不給錢重罰2萬沒在怕
這條沒過沒什麼好討論
公司嫌增加太多成本直接違法繳罰款就好

lyp1972tw wrote:
新修勞基法第三十八...(恕刪)


剛看了一下勞動部做的新舊法比較表,這一條舊法就有,新法只是加入「休息日」3個字。
勞檢應該會很辛苦,不過修法本來就是多方妥協,不然當初勞基法,歷經小蔣,孫運璿,俞國華三位院長才搞定
因為看的到領不到啊,光給個加班費就在哀哀叫了,哪還會給你什麼特休換成工資的錢呢
lyp1972tw wrote: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灣除了少部份有工會的公司
未休完的特休會換一倍薪資外
大多數都是實施特休歸零制
新的勞基法除了不歸零可換錢外
換的錢還變成了兩倍
對勞工的收入也不無小補

"工資應加倍發給"看要怎麼解釋了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9/19250/


假日2倍其實不是真的2倍
因為政府解釋:假日原本就有支薪(1倍)
所以"假日2倍"只需要再額外給1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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