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挑自己要説的
拿500萬和2萬比只是想要混淆視聽
舊勞基法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時代力量版
一、 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 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單位,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 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之事業單位,處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 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新過關的
勞基法第79條,調整裁罰金額上限至100萬元,並賦予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150萬元。
搭配現行勞基法第80條之1第2項的規定,使勞動部裁處罰鍰時,要考慮累犯次數、未依法給付的金額及人數等,作為裁罰輕重的標準
新改的比舊的,至於是時代版和民進黨版好
能落實罰款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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