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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和時薪的差別,一直都弄不懂


耕太郎 wrote:
例: 自助餐.早上9點到晚上9點.月休4天.一個月3萬2


我想最大的問題在於您選了一個明顯違反勞基法的徵人廣告來舉例

依據勞基法每周40工時,每月可加班工時最多四十六小時
因此每月的最大工時為40*4+12*3+46 = 242小時
這個遠小於 12*26 = 312小時
謝謝回覆!! 可是看到 月薪比時薪更少,難免心裡會不平衡

而且不是只有自助餐,很多工作,都是這樣,有些工作,正常月休8天

卻連 22K 都沒有,而且還是月薪制,那倒不如算時薪,還賺比較多.....

所以我才想說找 兼職 ,至少做多.賺多,一樣也有休8天
SUZUKI GSR600

耕太郎 wrote:
月薪比時薪更少,難免心裡會不平衡


時薪比月薪低才不正常

以最低工資來看

時薪 126/hr(明年1月還會再提高到133)
正常一個月工時 40*4+2*8 = 176 (30日)
126*176 = 22176 大於明年1月 21009的最低月薪

原因就在於時薪,雇主無一些額外花費(如退休金,資遣費,獎金等)
所以時薪會比較高

過客4112 wrote:
原因就在於時薪,雇主無一些額外花費(如退休金,資遣費,獎金等)


誰跟你說時薪人員沒有退休金及資遣費的?

所以月休四天的工作,幾乎都違法??

剛才又看到一個,從早上8點到下午5點,月休僅4天

只給 2萬6 左右,而且還是 正職

SUZUKI GSR600
一個可以說工讀 一個正職 差在福利而已

pwwang wrote:
誰跟你說時薪人員沒有退休金及資遣費的?


抱歉,我上文所謂的時薪人員,指的是工讀生性質的
這應該是目前採用時薪人員的大宗
印象中 工讀生應該沒有退休金及資遣費吧!
如果有錯,歡迎指正,以避免誤導他人


耕太郎 wrote:
所以月休四天的工作,幾乎都違法??


目前應該還不算違法
因為現行勞基法只規定每周40工時與7天休1
像你舉的 8:00~17:00 月休4天, 就很可能不違反勞基法
(這邊的月休4天是對應每月4周, 但是事實上3個月13周,
因此應該每3個月,必須有一個月休5天,才不會違反7休1的規定)
過客4112 wrote:
工讀生應該沒有退休金及資遣費吧!
如果有錯,歡迎指正,以避免誤導他人


勞基法第9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不論計時或包月,不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
是不可以簽訂定期契約的。

以加油站洗車為例:
1.平時本來就要兩個員工負責洗車,這兩個員工不論是計時或包月,都是不定期契約員工,雇主要求離職要付資遣費的。
2.加油站因應過年前洗車業務增加,多增加了兩個「臨時」員工,約定工作一個月,時間到員工離開,不用付資遣費。

退休金就更不用講了,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不論是否為定期或不定期契約,均須提撥退休金6%

坊間所謂PT、約聘等名稱,就不用付資遣費的說法,
甚至約聘到期再續約,9成以上都與勞基法規定不符。

charakahoshi wrote:
舉個例子,產假可休56天
時薪制的話,56天都沒有上班,薪水一毛都沒有


轉自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時薪制的員工產假期間是否應給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又勞動部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令規定,女工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係指其工資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作為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復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係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於依上開二種方式計算產假期間工資時,均應併入計算。女性勞工縱薪資名目單一,仍應在「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與「平均工資」二者間擇其高者,計算產假期間工資;是以,時新制勞工於產假期間亦應給工資,且工資計算比照前述方式辦理。

簡而言之,月薪制人員產假時,

1.以前一個的薪資;2.最近六個月的平均工資。
兩者取其高者,然後除以30乘以56,為產假時的薪資。
一整串看下來,開始可以了解台灣勞工真是被老闆欺負剛好而已,
打了一整串,發現好像教老闆如何合法處理勞工,所以又全刪了,
只簡化成以下:

時薪人員與月薪人員,在勞基法上都是不定期契約員工,福利都要一樣的標準,

唯一的差別就在於公司經營不善時,公司還沒資遣時,每月仍需給月薪人員薪資,
而時薪人員,公司可減少他的工作時數,例如只叫他旺日來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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