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不是寫了就算,還要看有沒有特定的工作範圍、合理期間和代償措施等等。拿樓主的案例來看:一、與甲方營業性質相同的工作我去其他網頁設計公司當清潔工不行嗎?二、合理期間就業時可能一個專案才兩個月,一律要限制我兩年合理嗎?三、代償措施相信台灣絕大多數的企業都沒有發競業禁止的代償金。就算雇主鬧到法院去,法院會判勞工敗訴的機會是非常低的...所以看看就好。之前最著名的競業禁止案件是台積電的粱孟松,但是25K的職務內容,應該沒有到那樣的層級吧
競業條款是給那些知道商業機密公司大咖或重要研發, 只要你換工作不要用原公司的資源和元件, 沒人會刻意去引用, 就算引用此條款你也是贏(有考慮有比率原則), 要不然一堆人早就失業了, 一般人誰會好幾招技術, 一直換不同類型工作. 薪水二萬五應該是小公司, 高雄應該也沒寫網頁的大公司. 你應該更要考慮公司的遠景和你自己的發展, 等你獨當一面或當管理層在考慮競業條款延伸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