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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應該恢復七天國定假日!!

台灣勞工比先進國家晚了二十年實施周休二日,
現在政府說你們勞工可以周休二日了,
所以您們的國定假日要比照公務員,
所以你們要先還給雇主七天假才公平,

我只想知道,勞工的國定假日比照公務員了,
其他的假能否一併比照呢????????
(更別說每周40小時不代表真正的周休二日,就是有無良雇主會改成每天工時七小時,
然後叫你周六也上班,然後說是責任制,七小時作不完就作八小時再下班)

事假
公務員:一年事假5天,薪資照給。超過5天要扣薪,但沒有請假天數上限。
勞工:一年上限14天,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病假
公務員:一年28天,薪資照給。
勞工:未住院者,一年不得超過30天,工資折半。

特休
公務員:滿一年7天,滿三年14天,滿六年21天,滿九年28天。
勞工:滿一年7天,滿三年10天,滿五年14天,滿十年15天(然後一年多1天,例如滿十五年20天)

產假及產前假
公務員:產假42天,產前假8天,都是用"工作日"計算,若如果遇到國定假日可多放假
勞工:產假及產前假合計「8星期」,遇到國定假日照算
對於做2休2的輪班人員,砍假感覺是只有吃虧,一些砍假的措施很像也享受不到,一例一休後 公司主管要我加班我還是只能來加,而加班費對做2休2的人也不會增加,所以感覺真的吃虧的是輪班人員,一般週休常日班很像影響不大,我不知道我的認知對不對,因為我們也只能被迫接受。

RolexTFH wrote:
這一篇文章最淺顯易...(恕刪)

邏輯算對,前提是無視它還有配套措施
http://blog.24opening.com/hr/main.asp?mproductid=2352405&mpmid=2&mpsid=16
DDP選舉前用這個議題打了KMT,就是無視這個配套他們也贊成過,現在被電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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