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gsky wrote:
如果是改成兩例,還...(恕刪)
改兩例 老闆要補假給你 薪水可以不變
這個月多上四天
下個月補四天 你可以放8+4 但是有可能 薪水還是會微調
例假上班要補休跟給加班費
沒領到最低工資的人 薪水存在著微調的彈性 因為給的比政府規定多
不管怎麼改 只要你薪水沒領最低薪 是可以不變的
沒法規規定要給津貼 跟底薪 只有規定總額不能低於21k 時間不能超過單週40小時
longsky wrote:
可是...兩例不是不能在例假加班嗎?(違法)...(恕刪)
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Ramsa wrote:
說兩例不能加班,是那個時候勞動部為了替自己的政策找理由,
實際上勞基法是有載明休假日需徵得勞工同意才能加班,
但例假日並沒有特別說明。
意即法規並沒有對於例假日的相關規定,但因為沒有直接說明"可以徵得勞工同意後加班",
所以勞動部就當成"不可以"來解釋。
...事實上法規是沒有規定例假不能加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