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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例一休是不是對餐飲業員工有利?

longsky wrote:
如果是改成兩例,還...(恕刪)


改兩例 老闆要補假給你 薪水可以不變

這個月多上四天

下個月補四天 你可以放8+4 但是有可能 薪水還是會微調

例假上班要補休跟給加班費


沒領到最低工資的人 薪水存在著微調的彈性 因為給的比政府規定多

不管怎麼改 只要你薪水沒領最低薪 是可以不變的

沒法規規定要給津貼 跟底薪 只有規定總額不能低於21k 時間不能超過單週40小時
餐飲業能按時下班,不要加班就好了

當然這不只是老闆的問題,因為沒有客人,老闆會要你加班嗎?

很多時候都是客人逼出來的,老闆只是順勢而為
矮矮的心 wrote:
改兩例 老闆要補假...(恕刪)


可是...兩例不是不能在例假加班嗎?(違法)
怎麼會有補假的問題?

以下圖片取自Cheers快樂工作人雜誌


照理說....
與原本的周例一日相比
兩例只會降低薪水(但不低於最低薪資)呀!?
感覺不管怎樣 都是虛晃一招的樣子
其實政府規定修幾天
嘴低薪資多少都沒用
很多都是有做有錢
沒做沒錢
做多少散多少
懶人國 wrote:
其實政府規定修幾天...(恕刪)


同意樓上說法

光3個月試用期的定期化契~就無視勞工權益了~還談休假

私人企業想弄你走~奇招盡出~還談資方權益

(低底薪+伙食津貼+交通津貼+學位津貼+技術津貼+全勤獎金+間接人員延長工時津貼1hr100)

>>壓低勞方權益>>還談資方照顧勞工

偉大的資方打手HR的奇招應有盡有


mmkider wrote:
請問一例一休是不是對餐飲業員工有利?..(恕刪)

不管怎麼弄 老闆自會算出他的人事成本的

推2例 主要是"落實全面週休2日"

強迫員工不能假日加班
也強迫雇主不能"柔性"要求員工假日加班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沒有員工同意,老闆是不可以片面減薪或變相減薪的,這是勞基法規定的

一例一休實施後,老闆們可能

1. 吞下去,假日加班多給加班費。短期支出擴增,但可能會影響近幾年的加薪計畫。

2. 偷偷調整薪資結構,維持總薪資支出不變。但這要祈禱不會有員工去通報勞檢。

longsky wrote:
可是...兩例不是不能在例假加班嗎?(違法)...(恕刪)


說兩例不能加班,是那個時候勞動部為了替自己的政策找理由,
實際上勞基法是有載明休假日需徵得勞工同意才能加班,
但例假日並沒有特別說明
意即法規並沒有對於例假日的相關規定,但因為沒有直接說明"可以徵得勞工同意後加班",
所以勞動部就當成"不可以"來解釋。

...事實上法規是沒有規定例假不能加班的

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Ramsa wrote:
說兩例不能加班,是那個時候勞動部為了替自己的政策找理由,
實際上勞基法是有載明休假日需徵得勞工同意才能加班,
但例假日並沒有特別說明。
意即法規並沒有對於例假日的相關規定,但因為沒有直接說明"可以徵得勞工同意後加班",
所以勞動部就當成"不可以"來解釋。
...事實上法規是沒有規定例假不能加班的


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這裡的休假日加班加倍發給僅適用於第37條國定假日、第38條特別休假,不適用第36條「例假」。

因此第36條「例假」除非有第40條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均不得召回勞工。

勞動基準法「確實已規定」例假日不能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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