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前提必須右列這些行為你都沒犯,不然就不能視為職業災害,1.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2.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3.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執照處分駕車。4.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5.闖越鐵路平交道。6.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7.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8.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9.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至於雇主這時候叫你離職合不合法?這就要從法規一一來看了,
勞基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只要有符合上述情況之一,雇主都可以在勞動契約未到期,將員工資遣(非請員工離職),
反之,如果任何一項都不符合,雇主是不能叫你離職,這樣是違反勞基法。
另外,上面第13條中所說的"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就是規定說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雇主不能無故資遣勞工,這樣也違反勞基法。
你問,如果你雇主要資遣你,你能要到多少錢才合理?
如果你老闆因你沒法顧店而倒閉(笑~~~~~)或
符合上面說的勞基法第11條或13條的狀況之一,
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滿一年就必須發一個月工資基數當資遣費
(這工資基數一般來說是指最近六個月的平均工資),
假設你做了1.5年,就是能得到1.5 * 一個月平均工資基數的資遣費。
但注意上述是他符合勞基法的狀況,不符合勞基法要資遣你,
當然就得要談合理條件,什麼是你目前可以談到的合理條件,當然還是要依法有據,
法律上面說應該要給你的這就合理。
除了合理可以拿到上面年資*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外,
其他合理可索取條件法源依據如下:
勞基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上面條文你應該最多可能符合一至三(還沒死,四就用不到),
也就是傷害或殘廢的部分,講簡單一點,假設你的傷能好,而且腿功能能回復到健全,
雇主就要支付你這住院期間所必須醫療費用,
萬一.......你沒法一好"掰咖"了雇主還要給一筆殘廢補償。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你目前應該算第二項"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雇主應該於20天前就應預告,
這20天是勞基法規定要讓勞工能有緩衝去找工作時間,
雇主如果立即叫你離職,基本上就少了20天的薪水,
但別忘了這是根據勞基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合理的資遣,
若雇主是違反勞基法的狀況,基本上會被罰款,所以也還有談的空間。
好了,該談談現實面,
如果雇主違反上面要保護你的勞基法條文到底會被罰多少錢?
違反第13條.....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16條、第59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17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你或許會覺得好像缺了啥?為何違反第11、12條沒有罰則?這我找了很久確實是沒有,
所以基本上你只能用有罰錢的條文去跟雇主談,這樣才能談到比較好的條件,
因為你看列出的違反條文的罰則,基本從2萬起跳,一罪一罰,
加起來也不是小數目,所以除了合理的資遣費,醫療補償及住院療養期間薪資之外,
如果雇主違反勞基法要立即資遣你,這麼會算計的雇主,應該也算得出來,
你多要個幾個月薪資應該也合理。
如果走到要談條件,就一定要想好會有撕破臉的走法律協商準備,
其實雇主會這樣做,就證明他也只是想到自己,根本不顧員工死活,
不會將員工視如己出的雇主,只是當作賺錢工具不能用就丟掉,
你就算再回去做也不一定會比較好。
另外,你是被資遣不是離職,不要填寫任何自願離職的文件,
不然甚麼就都拿不到,因為證明你是自願離職而不是資遣,
而且雇主資遣你,你要跟雇主拿證明,證明你是非自願離職,
因為這還有機會跟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萬一找不到工作時這也是筆收入啊~
<失業給付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1、非自願離職。
2、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下面網址是連結勞動部勞動基準法法規,有空可以多看看,保障自身應有權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希望上面對你有幫助,對付不肖雇主,也祝你早日康復!
she85245 wrote:
最近上班途中因幫老闆...(恕刪)
您好
1. 請問您為老闆到銀行辦事的路線 是平常上下班的路線途中嗎?
2. 是否能證明是為了老闆到銀行辦事呢?
3. 貴公司是否有為你投保勞保呢?
4. 現在的重點不在於能否保住你的工作 而是想辦法取得你應得的給付
原則上目前您能做的
1. 絕對不要主動離職 (公傷補償+資遣費+失業津貼 夠您休養一段時間)
2. 不要相信資方各種說詞 請堅守你是上班途中受傷 不明白的文件請不要隨意簽名
3. 你與對方肇事責任 跟 公司給付你損失 是兩個區塊 原則上不會影響(除非您酒駕)
4. 自己有商業保險嗎? 身邊有保險業的朋友嗎? 請他們協助你會輕鬆很多 不要忘了強制險也是要詢問的喔 還有 越機車的保險業務能幫你談到越好的理賠價碼
5. 當天有報警嗎? 筆錄 跟 現場圖 跟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要記得申請喔
我分享一下我的經驗
我剛到台南工作第二個月 在上班的路上(大馬路) 對象一個阿婆突然雙黃線迴轉
閃避不及從她機車後方擦過去 剛好他的大牌就把我右腳背挖掉一大塊肉
總共送醫住院七天+在家休養 剛好一個月
上述幾點我都有做到
公司依勞基法給付我因公傷休養期間的薪水(一個月)且我目前還在該公司上班
我的保險業務朋友協助我跟對方交涉 對方願意理賠我一筆不小的和解金 並簽定和解書
雖然沒有商業保險但上述這些錢確實讓我休養期間不用擔心
我也用了理賠金為自己買個意外險(我還是沒有其他保險倒是真的...)
你與車禍的對方 應該可以用彼此車輛的強制險互相支援 但如果對方責任較大
確實還是要耐著性子與對方談和解金
這種事情 務必要找專業的處理 也不要太心慌
反正現在這間公司註定是回不去了 身體養好 工作再找就好了
希望你能順利度過這關
賺錢 燒錢 賺錢 燒錢 賺錢 燒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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