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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班途中車禍受傷,公司要我離職該怎麼保障自己權益?

公司有保勞健保!
可是我受傷期間養病老闆要離我離職我能跟他要求遣散費?
以我工作1年初能補償多少呢? 還有我養傷期間他要支付我薪水?
能支付多久呢?
小公司是真的不得不另外請人,之前一個員工也是因傷不能工作,他的工作量就全部落到另一個員工跟老闆身上,結果另一個員工就常常要加班,差點想離職而且不了解為什麼老闆不另外請人。因為公司業務專業性高,根本不可能臨時找工讀生什麼的,幾乎都是正職,招募時間也要一到兩個月才能找到合適的,那時候老闆就請我找人要頂替原來的員工了。還好後來那個受傷的員工休息兩個月就回來工作了,如果繼續拖下去可能也不得不請他離職了。原因就跟你說的一樣,找人或不找都不是,不可能找了人,你回來後請對方走,但就讓人力空缺下去,苦的是要上班的人。公司不大,一個人不來工作就差很大。覺得你至少拿到資遣費,跟老闆也不需要撕破臉,也許你康復了,他找的人不適任你也是可以再回鍋。還有你受傷的中間是可以申請職災補助的(自己就可申請),但是如果公司有給付你薪水你就沒辦法再申請補助。
建議你直接打電話問勞工局答案好嗎,這才是保障你最好權益的方法哦
如果確定上班途中發生的意外,這就確定為職業災害,公司必須無條件支付你受傷休息期間薪資。

但前提必須右列這些行為你都沒犯,不然就不能視為職業災害,1.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2.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3.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執照處分駕車。4.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5.闖越鐵路平交道。6.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7.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8.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9.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至於雇主這時候叫你離職合不合法?這就要從法規一一來看了,
勞基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只要有符合上述情況之一,雇主都可以在勞動契約未到期,將員工資遣(非請員工離職),
反之,如果任何一項都不符合,雇主是不能叫你離職,這樣是違反勞基法。
另外,上面第13條中所說的"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就是規定說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雇主不能無故資遣勞工,這樣也違反勞基法。

你問,如果你雇主要資遣你,你能要到多少錢才合理?
如果你老闆因你沒法顧店而倒閉(笑~~~~~)或
符合上面說的勞基法第11條或13條的狀況之一,
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滿一年就必須發一個月工資基數當資遣費
(這工資基數一般來說是指最近六個月的平均工資),
假設你做了1.5年,就是能得到1.5 * 一個月平均工資基數的資遣費。

但注意上述是他符合勞基法的狀況,不符合勞基法要資遣你,
當然就得要談合理條件,什麼是你目前可以談到的合理條件,當然還是要依法有據,
法律上面說應該要給你的這就合理。
除了合理可以拿到上面年資*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外,
其他合理可索取條件法源依據如下:

勞基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上面條文你應該最多可能符合一至三(還沒死,四就用不到),
也就是傷害或殘廢的部分,講簡單一點,假設你的傷能好,而且腿功能能回復到健全,
雇主就要支付你這住院期間所必須醫療費用,
萬一.......你沒法一好"掰咖"了雇主還要給一筆殘廢補償。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你目前應該算第二項"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雇主應該於20天前就應預告,
這20天是勞基法規定要讓勞工能有緩衝去找工作時間,
雇主如果立即叫你離職,基本上就少了20天的薪水,
但別忘了這是根據勞基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合理的資遣,
若雇主是違反勞基法的狀況,基本上會被罰款,所以也還有談的空間。

好了,該談談現實面,
如果雇主違反上面要保護你的勞基法條文到底會被罰多少錢?
違反第13條.....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16條、第59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17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你或許會覺得好像缺了啥?為何違反第11、12條沒有罰則?這我找了很久確實是沒有,
所以基本上你只能用有罰錢的條文去跟雇主談,這樣才能談到比較好的條件,
因為你看列出的違反條文的罰則,基本從2萬起跳,一罪一罰,
加起來也不是小數目,所以除了合理的資遣費,醫療補償及住院療養期間薪資之外,
如果雇主違反勞基法要立即資遣你,這麼會算計的雇主,應該也算得出來,
你多要個幾個月薪資應該也合理。

如果走到要談條件,就一定要想好會有撕破臉的走法律協商準備,
其實雇主會這樣做,就證明他也只是想到自己,根本不顧員工死活,
不會將員工視如己出的雇主,只是當作賺錢工具不能用就丟掉,
你就算再回去做也不一定會比較好。

另外,你是被資遣不是離職,不要填寫任何自願離職的文件,
不然甚麼就都拿不到,因為證明你是自願離職而不是資遣,
而且雇主資遣你,你要跟雇主拿證明,證明你是非自願離職,
因為這還有機會跟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萬一找不到工作時這也是筆收入啊~

<失業給付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1、非自願離職。
2、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下面網址是連結勞動部勞動基準法法規,有空可以多看看,保障自身應有權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希望上面對你有幫助,對付不肖雇主,也祝你早日康復!

打電話給勞工局
打電話給勞工局
打電話給勞工局

現在台北跟新北的據說都很積極,其他縣市不知
你可以先跟勞工局問清楚你的權利
轉達給你的老闆
再看看他怎麼說
我也覺得你打電話去勞工局問吧


如果是幾人小公司....你不工作,還要付你薪水,不倒才怪
要保障你的權益....那就去正常上班吧

應該不是請你離職,你可以不接受。但可以資譴你,你就不能不接受了,不過有資譴費
也有勞保的一些補助,這應該是你全部的權利了


當然你"自願離職"的話,就什麼都沒有囉


勞保的功能在於,你失去工作時可以有補助
而不是讓你不工作也有薪水可以領,要薪水的話就是要工作

she85245 wrote:
最近上班途中因幫老...(恕刪)

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應符合公傷假,有規模點的公司有團保,還可依受傷程度,如骨折..申請理賠,

看起來貴公司應該是視勞基法無物,

既然老闆不仁在先,建議去勞工局問問看應如何處理吧
she85245 wrote:
最近上班途中因幫老闆...(恕刪)


您好
1. 請問您為老闆到銀行辦事的路線 是平常上下班的路線途中嗎?
2. 是否能證明是為了老闆到銀行辦事呢?
3. 貴公司是否有為你投保勞保呢?
4. 現在的重點不在於能否保住你的工作 而是想辦法取得你應得的給付

原則上目前您能做的
1. 絕對不要主動離職 (公傷補償+資遣費+失業津貼 夠您休養一段時間)
2. 不要相信資方各種說詞 請堅守你是上班途中受傷 不明白的文件請不要隨意簽名
3. 你與對方肇事責任 跟 公司給付你損失 是兩個區塊 原則上不會影響(除非您酒駕)
4. 自己有商業保險嗎? 身邊有保險業的朋友嗎? 請他們協助你會輕鬆很多 不要忘了強制險也是要詢問的喔 還有 越機車的保險業務能幫你談到越好的理賠價碼
5. 當天有報警嗎? 筆錄 跟 現場圖 跟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要記得申請喔

我分享一下我的經驗
我剛到台南工作第二個月 在上班的路上(大馬路) 對象一個阿婆突然雙黃線迴轉
閃避不及從她機車後方擦過去 剛好他的大牌就把我右腳背挖掉一大塊肉
總共送醫住院七天+在家休養 剛好一個月

上述幾點我都有做到
公司依勞基法給付我因公傷休養期間的薪水(一個月)且我目前還在該公司上班
我的保險業務朋友協助我跟對方交涉 對方願意理賠我一筆不小的和解金 並簽定和解書

雖然沒有商業保險但上述這些錢確實讓我休養期間不用擔心
我也用了理賠金為自己買個意外險(我還是沒有其他保險倒是真的...)

你與車禍的對方 應該可以用彼此車輛的強制險互相支援 但如果對方責任較大
確實還是要耐著性子與對方談和解金
這種事情 務必要找專業的處理 也不要太心慌
反正現在這間公司註定是回不去了 身體養好 工作再找就好了
希望你能順利度過這關

賺錢 燒錢 賺錢 燒錢 賺錢 燒錢......
板大你們公司就你跟老闆二個人嗎?
如果真的只有你們主僱二人,你老闆
其實也是賺個薪水糊口而已。
換成你是老闆,你可以作到啥程度?
老闆大不了重新開一家公司!放過彼此吧!
ch570117 wrote:
板大你們公司就你跟...(恕刪)


不覺得這有什麼好放過彼此
不管是老闆還是員工,都有其身分立場相對應的權利及義務
員工沒有義務要站在老闆的立場去將心比心
如果沒有擔當,就不要學人開公司當老闆

樓主如果希望好聚好散,不想搞到撕破臉,底線就是請老闆資遣你,依你的年資,遣散費應該沒多少,另外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你還可以連續六個月跟勞保局申請六成薪資的失業補助,不無小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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