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y12210 wrote:
請教一下今年公司年...(恕刪)
每一種方法都對!
因為獎金非工資,法無明文規定計算方式,企業想整麼給都可以,不須經勞工同意!
但是 年終獎金比較特別,勞基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也就是只要符合下列要件:(1)營運年度終了結算且有盈餘,(2)於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後還有剩餘時,(3)勞工全年工作且無過失者,事業單位即有給付獎金或發給紅利的義務,又所稱營業年度,應係指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而所謂全年工作,應係指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全年在職。
只要符合勞基法29條規定,企業給1塊錢都叫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