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行看年假是否有?或是請事假應該沒差幾天
2.告知你一個訊息勞工離職可與公司追討五年內的加班費(像你說的公司該放的假未放都跟公司請領)
請公司提供你這五年內的出缺勤表,不然就與勞動局申訴(要錶大家一起錶)能保留MAIL盡量保留吧證明你有上班
勞動權益解析
3.勞保投保薪資也都低於實領薪資,這個申訴他們就有罰金了,記得企業要賠償你
http://www.bli.gov.tw/sub.aspx?a=VbUs5XbEn1A%3D
基本上上述都違反勞工法令了,基本上建議打電話到勞動部詢問較快!
另外建議寄存證信函給公司才有證據的保留
人二腳錢四腳~我要腳踏車 wrote:
扣薪或不給離職證明書
扣薪水我倒是不怕 反正就公司薪水超低 我寧願被扣一點點要要去新公司報到
而且他扣了薪水他們違反勞基法還多一條 除非他能舉證因為我離職害公司損失
離職證明這簡單 我的工作在原公司 包山包海
行政助理+會計+人事總務
公司的人要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都是我辦理的
所以.....

只是我還是希望能好聚好散啦 不想打爛仗 明明沒多少錢的事
JasonStock wrote:
正派的公司才不會刁你這種小事!
並非不正派 只是不守法 專挑對業主自己有利的法條遵守

garo726 wrote:
以下純粹個人想法
我覺得公司不遵守勞基法是一回事
但不代表你不能不遵守勞基法
兩件事把它湊在一起
你反而只是讓自己跟你的公司都處於同樣水準
可能我文字表達的不夠清楚 事實是
我9/9有經原公司同意提離職時間9/26(未依勞基法一個月後)
他們同意後我才跟新公司說我可以在9/26報到!
但是原公司的老闆突然言而無信反悔了不讓我9/26離職
才會弄得我現在才很困擾
並不是我未經舊公司同意就直接允諾 新公司報到時間
先後順序很重要 因為這跟人的誠信有關係
我同意你說的 我如果跟他們一樣就是同一水準了
一奇一 wrote:
基本上打電話去跟你現在的公司說明情況看是否可延後報到
如不行看年假是否有?或是請事假應該沒差幾天
owlowlowl0212 wrote:
還有特休嗎(沒有的話去討回欠你的特休)
跟新公司說說看
看能不能10月開始上班
舊公司就作到10/6
但10/3-6請假
不要講他們國定假日沒休息跟薪資低報...
他們三年下來光"年假特休"就總共就積欠我12天了...
因為前兩年該各給七天 他們第一年只給三天+第二年四天=欠我7天
第三年該給十天 只給我5天 在欠我5天 總共欠12天
真的要這樣講我從9/26開始請12天年假他要算薪水到10月中給我勒
我是不想再跟他們計較了 只要9/26順利讓我走不要跟我龜龜毛毛就好
如果我是新公司的主管或是 HR, 我會想說這個員工之後如果要離職, 是不是交接也會有問題?
目前會建議你.
1. 跟目前公司確定確切可以離職的日期, 一個月就一個月, 但是請從你提出那天開始算. 還有假的話就放在最後請, 可以早幾天自由.
2. 打電話到新公司跟你之後的主管協調, 說原公司交接上需要多一點時間, 你希望能夠好好的交接, 不希望讓原公司以及接你工作的同事困擾. 可不可以晚一點報到.
取而代之的, 如果公司允許, 有之後工作的資料可以先給你看的話, 你可以利用這段時間下班時間先看, 希望在正式報到之後能在最短的時間上手.
要給新公司的印象是你想要把事情做好, 就算是離開公司的最後一刻, 還是對自己的工作負責!
這樣的印象會帶到你的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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