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 wrote:
各位多數且辛苦的勞...(恕刪)
上面二個例子勞務契約非僱傭雙方制定,而是由第三方制訂.
軍公教和政府的關係,是僱傭和契約的關係沒錯,但是勞務契約由僱傭雙方共同制定.
公務人員於一時空環境(國民代表大會時期)挾行政資源之便,
迫使僱方接受與其它勞工不同契約條件,
僱方可否於另一時空環境(憲政時期)訴諸公投?
國民代表大會時期的勞務契約為何於之後的憲政時期仍然延用不修?
如果是條款太過肥美,所以故意不修,那是瀆職.
趕快修一修,動員戡亂時期早就結束,不然有瀆職之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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