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條件)
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ykd521 wrote:
因為本人公司有許多位同事都已經面臨滿25年年資問題,公司主管透漏公司不願再留人,25年資一滿就會要求走人,目前有數位同事因此離職(退休)了,將來自己也可能會面臨這問題,請問年資滿25年公司要終止聘僱,就非得走人嗎?勞基法不是有規定,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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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可能會採企業經營不善 ,業務緊縮方式
符合資遣的規定 , 資遣員工
而被資遣員工因為符合退休規定 , 可以適用退休金的算法計算
以這方式 , 勞工可以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 , 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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