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在法律的優先層級,是低於法律的,如果與法律牴觸,契約會無效。
比如乙和甲借錢,約定如果乙不還,就要和甲嘿修幾次抵債,這有案件實例,被判無效。
但實際上如果公司炒人不發資遣費,也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書,員工要自己去爭取,要先去勞工局申訴,開勞資雙方調解會,調解不成還要告上法院走訴訟程序,浪費時間又花錢,勞民傷財,多數人會乾脆算了。因為就算爭取到了,付出的成本,搞不好比拿到的還多。除非嚥不下那口氣或正義感強烈,非討回公道不可。
上班工作並不是在當兵,非志願強迫性質的,如果一家公司待不下去,是可以隨時離開的,不會受到任何懲罰。當然唯一缺點就是沒錢賺,但可以去找別家公司上班。
既然知道那家公司沒前途,覺的可以先待三個月,練練經驗+賺些生活費,三個月後就算公司不趕人,自己也提出離職。
年輕的時候,剛出社會,可以多走馬看花,到處應徵工作,然後每個工作都做三個月就好,吸收一點社會經驗,才能比較好公司與爛公司的差別在哪裡。
豆豆媽 wrote:
我沒大聲噢~只是告訴你事實.況且當事者也不是我.是幫朋友問的....
嗯..........
遇上不願教且不回應工作上遇到問題的老鳥.職場菜鳥該怎麼辦??
有人失業時會想在回鍋之前待過的舊公司嗎?(剛好有缺人)
只能說,把幾篇放在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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