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a3151 wrote:
因為六月下旬時勞動部...(恕刪)
找水果報搞大一點
不然email來 email去,你怎知道公部門真的有去勞檢,
也許只是發文給該公司,請他們回答你的問題
這種發公文~公部門最厲害囉
反正在電腦前打打字~~
liba3151 wrote:
P.S.我決定問勞動部最後一個問題『當勞工遇到資遣、加班費、延長工時方面的問題時,到底需附上哪些證據才足以讓勞檢能依法裁罰違反勞動法令的公司?』麻煩一下,只要用文字詳盡說明就好,謝謝。
(還有,請不要再轉給新北市政府回答好嗎?我想知道的是勞動部的說明)照之前的經驗大概兩個禮拜後會收到回文,若真有收到的話到時再跟大家分享。(恕刪)
有一個觀念想告訴樓主,"勞動部勞工局都是(行政機關)",
只有"法院"才是(司法機關)。
若是:
(資方)認為合法資遣,(勞方)認為非法資遣,最後誰才能認定合法與非法--只有法院。
加班費.延長工時.到底如何認定計算,還是以補休方式,(勞方)(資方)雙方各說各話,
誰來認定真假--只有法院。
當(勞方)與(資方)雙方都拿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時,誰才能認定對錯--只有法院。
行政機關無權認定。
當資方資料拿出為真的(資方認為)一切都是合法,請問要行政機關如何開罰?
或許(勞工)認為是假的,請問"真""假"誰才能認定?--只有法院。
要勞資雙方舉證對質,資方或勞方資料為假,誰才有權認定--只有法院。
行政機關無權認定。
樓主請不要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混淆,(勞方)與(資方)雙方認知不同。
請問當行政機關無權認定資方為非法時,請問是要如何行政處罰?
勞動契約本來就類似於民事契約,雙方有債務糾紛,
請問不靠法院來解決,是希望誰來解決?
而且是具有強制力來解決? 當然是法院。
ChangSH wrote:
有一個觀念想告訴樓...(恕刪)
1.我想說的是,資方沒有提出任何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只有空口白話,而我提出了陳述、出勤卡、工時計算明細、人證,這樣都無法做出認定?那我後來有向勞動部問到底要有什麼樣的證據才能保障勞權,勞動部也沒回答我啊!而且我相信不只我而已,很多人都想知道究竟需要提供怎麼樣的"充分證據",才能讓勞檢依法裁罰?
2.依你所言能認定非法的只有司法機關,那麼勞檢的作用是什麼?該單位沒有公權力依法裁罰,你確定?
3.我跟公司的民事糾紛可以用司法途徑解決沒錯,但違反勞動法令的裁罰機關是勞動部門而不是法院好嗎,到底誰在混淆?
4.若你的觀念是正確的,那其實勞檢員都可以撤掉,多請幾個法官比較實際一點,因為勞不勞檢都沒差,反正都要去法院解決嘛。
pwwang wrote:
你寫得很亂,申訴得...(恕刪)
1.被自己公司惡搞的人很難避免情緒性字眼,我個人修為還不夠。
2.我不需要站在公司的立場,我只要求事件的真實過程不被我們雙方扭曲。
3.【不是一句協商失敗就要被資遣,那是你自己認為的】,事實上不是我自己認為的,而是從資方處理過程中可看出對方確實沒有任何協商意願,要不然你覺得下列實際發生的狀況中哪裡讓你看到對方有協商意願?
(1).在資方於合約到期前20多天之中,勞方屢次透過現場主任向公司詢問撤哨後的職務安排,卻沒有得到任何回應。(人證:現場主任)
(2).在撤哨當天,勞方下班前15分鐘,公司主管才在現場主任的催促下,來告知勞方公司安排2個地點,要勞方自己從中選一個再告訴公司。 (人證:現場主任、公司主管)
(3).這2個地點,一個被降薪,一個經勞工查詢後發現來回通勤時間高達3小時,車資一個月3千多元。 (人證:公司主管)
(4).撤哨隔天,資方在勞方尚未告知調職意向時,逕自退掉勞方勞健保。(人證:我、物證:勞健保退保證明)
4. 保全樓管業對撤哨現場人員處置手法向來是1、調到通勤遠或不便之處。2、降薪。3、停薪待命。皆以逼使員工自動離職為目的,不信你現在就可以去問你公司或社區樓下值勤的管理員,看看我有沒有涉嫌誇大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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