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km wrote:
想請假的時後就不會這樣想....
我請假日數不多,特休都快用不完了
事假(扣全薪)和病假(扣半薪)都沒請過
碰到有事或生病,我都還是請特休假
愛請事假或病假的人
也用除以21.75來算,我覺得很合理
cckm wrote:
沒班可加,又需要請假的人就會覺得不合理,
碰到颱風時來個無薪颱風假,就更不是滋味.
蝦米爸爸 wrote:
先看一下強國人是怎...(恕刪)
aoc825 wrote:
我國目前的計薪日每月用30天算,後遺症很多:
(1)平常日的加班費被低估,除以(30x8)跟除以(21.75x8),算出來的時薪不一樣
A:104天 又不是無薪日 難道你放農曆春節假期 都是無薪?? 有也只是你的公司或行業
(2)休假日加班時,老闆稱該日本來就有給薪,於是所謂的兩倍工資實際上只等於給一倍而已
A:勞基法只說加倍發給 誰跟你規定是2倍? 當日以給的底薪不計 再多加1倍 無違法
這是勞動部的問題 勞基法很多法令都帶很大的模糊操作空間
(3)新進人員如果遇到某月1日是週六的話,公司就會改成當月3日(週一)開始算上班日
A: 以實際報到上班當日 為第一日 也就是加保勞保的當日
(4)離職人員如果遇到某月底是週日的話,公司就會改成當月底往前2日(週五)算離職日
A:大多是以最後""完整的一天"" 為離職日
你應該是想表達公司 連星期六.日 也想省
這種最後一日的定義 只能跟你說 很多大公司 都是這麼做的
(5)輪班人員找人代班時,除非是換班或好朋友,不然沒人願意幫忙代班,因為代班費被低估
因為大家都覺得除以30天算出來的日薪,幫人代班卻拿這樣的代班費不太划算
勞動保障部於2008年1月10日公佈了《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兩個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於加班時間的計算,一些機構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但他們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制度工作日”規定的工作小時數即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這一概念是判斷加班的一個重要依據。
“制度計薪日”即用於日工資的計算的月計薪天數,在工資發放的時候與許多考勤項目相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計算,工作不足一個月時的工資計算等等,都與“制度計薪日”及日工資數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