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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生辭職就被告業務侵佔

文韋翔 wrote:
請問若我明天打電話...(恕刪)

當然可! 若人力銀行的人願意出庭作證更好! 檢察官就知他是謊話連篇 無信用可言的人

文韋翔 wrote:
事實經過:閃光兩個...(恕刪)

倒楣
只是飲料店而已,怎麼感覺在拍電影阿!!

把去的時間錄影或是照相起來,人跟店名都拍進去.

人力的那些對話也錄影起來,因為到時候人力不見的會幫你們做證的.

證據多一點對你比較有利,在說我覺得他只是騙小孩子而已.

因為只是工讀即使正職的話,也太誇張.

我相信他不太可能報警,上法院真的很傷時間傷神的.

開店做生意的不可能去玩這個.

不是提告就先贏唷!!

kedo小柚 wrote:
只是飲料店而已,怎...我相信他不太可能報警,上法院真的很傷時間傷神的.
開店做生意的不可能去玩這個.
不是提告就先贏唷(恕刪)


人心隔肚皮 難講
但他若真已經提告 也不能撤告 因為業務侵佔是公訴罪 , 所以只要一被告發就不能撤回
地檢偵察庭只能做出起訴跟不起訴處分
但他(店長)若提不出有力證據 他就要被告誣告 吃官司賠償 
真是吃人夠夠

之前台達電不是發生離職員工拿刀砍主管嗎?

我還真希望台灣職場上多些這類事件
老闆或主管們才不會太囂張


soziohall wrote:
人心隔肚皮 難講但...(恕刪)


如果店長真的提告了那也沒辦法了,畢竟那個不是自己可以掌控的範圍內.

真的要先把證據都準備好,因為這個到真正開庭的時候一定用的上.

之前網路買東西被詐騙,當晚也就去警局備案.

結果是過了兩年多法院的傳單才寄過來,當下我還謊神說怎麼有這張呢!

不過這個都是小事情,只要去一趟法院基本就結束了.

法官他們不會把太多的時間浪費在這小案件上面,畢竟他們每天都在開法庭的.

很懂得案件的.
已和解~已和解~已和解~已和解~已和解~

文韋翔 wrote:
女友原本說想告他毀...(恕刪)


沒錯 不必主動告他 告的人有舉證的義務
等他真的有去告 有傳票再說
日子要回歸正常 找下一個工作 
先祝福你們一切順利!
文韋翔 wrote:
…難道在你這邊上班的每一個工讀生辭職你都要告人家業務侵佔嗎?奇怪了,就帶著閃光回家了!...(恕刪)

你問了我想問的問題欸,開店做生意告一個就拼很大了,要每個打工離職的工讀生都告到,恆心和毅力很驚人呀。

該不會那麼多人就告你家閃光一人吧?

文韋翔 wrote:
事實經過:閃光兩個星...(恕刪)


如果真的像你講的這樣,
告訴你,
你理都不用理,
警訊也不必去,
等檢察官傳訊時,出庭時只要說一句,他在瞎掰。

沒事了,
回家等不起訴處分書。

接下來就看你要不要玩他,反告個誣告回去,讓他去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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