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i123 wrote:福利是權利跟薪水一...(恕刪) 感謝您提供的方向資料找到了。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會台81年1月6日勞動2字第33866號函釋:「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有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與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24 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又如教育訓練係員工自願參加者,依勞動部 80年6月8日台勞動2字第14217號函釋:「事業單位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辦理訓練或集會,如該訓練係屬勞工教育訓練,或該訓練、集會係屬自願性參加者,則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確實自願不自願是重點,強制點名就不算自願,對於一些內容超級過時的「新知、演講」我有名目可以走人囉 ~致酸言酸語的人,圾垃話多說無益,共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