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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看看這種勞動契約


1. 好詭異的契約,以30日計算又提到休假日不給薪?貴公司難道一個月有38天?以周休二日來算的話......

2. 還沒見過遇假日延後發薪水的公司.....碰到連假、過年?等到放完才有薪水拿?

3. 光無薪假這點就不要碰了吧,誰知道貴公司淡季有多長?淡季半年旺季半年?那無薪假不就放到天荒地老。

4. 賠償金額這個空格請公司人資或主管先約定好填寫完畢,是以幾個月薪水算?還是有固定的金額?這都要問清楚。
確認好再簽名,不然到時離職公司給你寫個天價,豈不吃虧?

5. 契約應一式兩份並雙方簽名,自己保留一份。其他如果有問題,拿去勞動部問問吧!

以上提供給你參考。

第一條,應說明公司主動解雇你要怎麼賠償。公司要用“工作能力未達到公司要求”來開你,必須有充分的證據,否則勞動仲裁或法庭不會支持企業的主張。

第二條等於是廢話,如果公司要你做犯法的事,或者明顯有違公平原則的事,你完全可以不鳥他。如果因此發生糾紛,勞動仲裁或法庭會支持你。

第三條也是廢話,只有合法的勞動時間規定才有效,違反勞動法的工作時間方案,你完全可以不鳥他。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糾紛,勞動仲裁或法庭會支持你。

第四條只要公司制度公允,沒問題。

第五條,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發薪日遇節假日,只能提前,不得延后。忙不過來?那麼請公司發加班費給財務人員,讓財務加班。

第六條,真是好狗膽,敢這麼白紙黑字寫下來,簡直就是白送人頭

第七條,要求員工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合法,但是企業有義務在一個月內為員工辦理完交接手續,並結算薪資。如因企業原因,過期未完成工作移交,視同企業認可員工完成工作移交。若企業未按合同規定時間及時结算薪资,視為非法尅扣工資,可以申請賠償。

第八條,合理。

第九條,見第六條。

第十條,(1)只有員工主動離職,才可索賠培訓費。(2)試用期內離職,不得要求賠償培訓費。(3)合同期內離職,應按已服務年限占合同期總時長的比例,減少培訓費賠償金額,如員工主張,勞動仲裁或法庭會支持。(4)要求員工賠償培訓費,企業必須提供發生培訓費的證明,如培訓服務發票等,否則勞動仲裁或法庭不支持。(5)培訓發生前企業應書面告知員工培訓內容及費用,與員工簽署培訓協議,否則員工可以主張自己不知情,沒證據勞動仲裁或法庭不會支持企業。

第十一條,合理。

結論:如果有哪家公司敢這麼寫勞動合同,一般的看法是,跟他簽!然後你就有了丹書鐵券,免死金牌!不爽的話想要離職,就拿這份合同去找政府,別的不說,第六條違法,勞動仲裁或法庭會判他不得尅扣員工工資作為企業應付的社保費,會要求他補發從合同簽訂之日起的社保費給你。此外政府會教他“一個知法守法的企業應該怎樣起草一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並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哦,忘記說了,我說的是大陸這邊的規則,僅供參考。
第5條跟我前公司一樣
薪資沒有提早發
只有往後發
也曾有過提早發
不過提出這個方案的前同事
後來離開公司
(那時候感覺到他好像被列入黑名單)
至於第9條
我也碰過
公司沒工作的時候
被放無薪休
如果只是月薪3萬多的話就不要簽如果月薪有4-5萬請公司在空白處填好蓋章後再簽PS:任何合約都是1式2分的記住別簽任何空白合約運氣不好你工作一輩子都還不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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