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網頁上查到的:查「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前於98年6月26日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該等工作者主要工作內容係負責事業單位門禁、人員及車輛之管制與登記。大廈管理委員會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所自行僱用之管理人員從事之工作性質如與前開所核相符,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樓主是大樓管理員一個班12H就是比照保全員,保全業是勞基法84-1 條在規範。對於保全員,勞動部算出來每月240小時最低薪資不得低於25511元。前陣子寫信給勞動部回覆如下,提供參考。【陳情內容: 昨天的新聞,有一男子破壞大學女生宿舍側門門鎖侵入。先猥褻女學生,並且欲性侵另名女學生。女生宿舍雇有保全,側門有裝監視器,駐守正門的保全員可透過螢幕監看,研判應是保全員疏忽未注意。我把工作大致分為勞心及勞力兩種,舉凡總經理、經理副理廠長課長、工程師、會計、內勤行政人員等,凡是上班坐辨公室的歸為勞心這一類,保全員也是。目前保全業保全員都是12小時變形工時,就先把保全員當做沒適用勞基法第84-1條而是常規的規定工作八小時,工作上時時要緊盯門禁或透過螢幕監看,理想上八小時都要目不轉睛不能吃飯喝開水上廁所,這比常規規定的其它勞心工作還累。那些常規規定勞心工作者中午還有午休,加班也有加班費。八小時就已經很累了,竟然還採12小時變形工時,這就是在壓榨勞工(保全員)。同樣都是勞心的工作,保全員卻採用勞基法84-1條的規定這是很不公平的。勞基法第 84-1 條是惡法是在壓榨勞工,應由貴部報請立法院修法廢除。短期內若是無法廢除,那就先把保全業回歸常規的規定不要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回覆內容: 您好:105年3月21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立法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工作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該規定雖允雇主與勞工就工作時間及休假等事項另為書面約定,惟必須報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開約定時,亦應審酌其工作特性及勞動密度,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福祉之前提下,依權責審慎核處。惟查該條文實施至今,社會經濟情勢已有顯著改變,且各界對此議題多有關切。為考量勞工之健康福祉,本部於100年陸續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進行檢討,並自101年起逐步排除部分工作者適用該條規定,以確保勞工權益。未來亦將審慎評估後續檢討作業,來函所述意見已錄案參考,感謝您的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