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是勞資雙方的特別約定,所以主管機關也不太會介入處理!但是~我是建議你請完30日病假、再請特休~滿三年有十天可請,最後再請事假!用這樣的方式去累積醫囑說的2個月休養期!如果公司不讓你請事假,你就說請事假是你的權利,勞工請假規則有明訂,而且你也沒有超過上限!如果還是不同意,就問他那你把我資遣、給我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如果他都不要,就只好去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了!
mansun999 wrote:在公司角度來看,你留職停薪,他再請一個人來做你原本工作.你回來後多餘人力要移去哪?當然是先請你離職. 台灣有種員工叫做約聘公司都用來頂替留停或育嬰假會先跟求職者說好約聘期間是多久原先的員工復職後,約聘員工也離職如果原先的員工就不復職了約聘的也可先頂著,看要另找人或直接約聘的續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