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月排休六天 上班時間9:30~18:00公司為了朝向符合勞基法的方向跨出一大步為體恤員工辛勞,調整員工上班時間,給予員工更多休息時間將上班及休假更改為一樣月排休六天 上班時間10:00~18:00 但是9:50要點名用餐+休息=1.5小時日工時6.5x24=月156小時 合法了但是根本沒休息時間這種東西 吃飯通常十分鐘就解決了真他X的用"用餐休息"這名目鑽漏洞就是不肯多給假PS公司還有全班制的人 10:00~22:00 月休九天 午餐+晚餐+休息=2.5h(實際上半小時解決)
領月薪的 本來雙周84 變成單周40講的好像變了有多慘 領的錢根本不會不同1個月就是少8小時 有問題的是老闆 不是政府頂多要本來要上班 現在不用 如果要做老闆可能要變成多給加班費 對勞工只有好沒有壞跟教改一樣 有問題的在家長
卍南無阿彌陀佛卍 wrote:大家新年快樂2016...(恕刪) 兩條路,要嘛檢舉讓公司被罰錢,這時會跟公司撕破臉可能被開除,但至少還有資遣費另一條路乖乖認命被公司吃死死,然後又上01抱怨公司不遵守勞基法臺灣人要抱怨又不敢檢舉,然後又說檢舉沒用,沒試怎知沒用?
大家不敢檢舉除了怕麻煩,其實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台灣的職場生活圈太小了,如果你檢舉也離職,在相同性質的工作上很難找到好工作,同性質工作的老闆很多是互相認識的,甚至不同公司的業務之間也會談論有問題的業務(例如曾經偷過公司貨的)。也有老闆挑明他就是不按照勞基法走,如果員工要按照勞基法走的話他會把所有的獎金制度全部取消(有獎金跟沒獎金可能差快萬元),然後使用勞基法基本薪資當薪水。台灣的職場環境太差了,勞工的工會也沒什麼作為,想要在這方面改善必須工會挺身而出才行,而不是勞工單獨跟資方拼。
找工作盡量找薪資結構簡單的,就是一筆月薪那種,全勤這種就沒必要了請假最小單位可以請一小時計算,特休也是以前我公司最小單位可以請0.5小時,遲到也用0.5小時計算,有特休扣特休,沒特休扣事假月薪假設是一筆30000日薪就是30000/30=1000 也就是周休會給錢時薪就是1000/8=125 以這個金額去算加班費薪資系統我搞的,先簡單舉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