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 這張紙稱不上合約,因為不是雙方平等的條約。 且只有罰則並無簽約金等其他獎勵 無效!P.S 勞基法規定 到職三個月內任何一天提離職都可以隨時走人。不放心的話可以拿去勞工局免費諮詢...那邊有專業人士。
這份約輕易可以看出幾項跟勞基法牴觸的地方既然如此,何必簽了約等到時候出問題再上來討拍要嘛不要簽,要嘛就是先拿去各縣市勞工局問個清楚不然真的出了問題,還是要花時間進調解,也是浪費你的時間robucci2008 wrote:合約我還沒簽 人事資料也都還沒交 全部帶回家了
台灣怪事依堆,反正HR亂搞,老闆亂簽,政府放水當出事,政府裝傻推給企業,不過也沒錯,企業自己造孽自己收,但往往沒事頂多罰小錢你可以問問前輩,是否他們過去也一樣,求公平性若只有你特例,那就得問清楚原因,若不是,就呆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