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945168 wrote:
你的28000裡面...(恕刪)
勞保局告知 : 薪資總額( 全部加總 )就是投保總額( 依據投保等級只能多不能少 )
到勞保局列印申報明細..請帶身分證 / 銀行薪資入帳紀錄 / 每月電腦mail薪資明細
捍衛勞工權益與尊嚴( 勞工自己去想想權益差多少 ? )
別讓雇主吃夠夠( 千萬別以為雇主加薪就是...照顧妳 ) ~
下方勞保局官網...才是標準答案 ! 請參考勞保局官網與檢舉連結 ~
http://www.bli.gov.tw/sub.aspx?a=LtnWeBuGGes%3d
simon945168
勞健保級距及分攤表連結( 104.07.01 適用 )
https://sennlu.wordpress.com/2015/06/14/%e5%8b%9e%e5%81%a5%e4%bf%9d%e7%b4%9a%e8%b7%9d%e5%8f%8a%e5%88%86%e6%94%a4%e8%a1%a8104-07-01%e9%81%a9%e7%94%a8/
各位參考看看
除非紅利、三節、禮金...等久久一次的才不算在內
不然都叫做常態性薪資
印象中這樣子啦
一、概說
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工資之定義,係規定在該
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
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
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申言之,只
要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姑不論名稱是工資、薪
金、獎金,也不論是按時、按日或按月或甚至按
件計算,更不論是以現金或實物計算,都是工
資。又,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規定,下列各
款之給與並不包括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
之經常性給與的範圍內:1.紅利。2.獎金:指年
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
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
性獎金。3.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4.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5.勞工
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6.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
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7.職業災害補償費。
8.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
險支付之保險費。9.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
費。10.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11.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觀之日本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規定:「本法
所稱之工資係不論以工資、薪金、津貼、獎金或
任何名義,雇主對勞工因勞動之對價給付者均屬
之。」可知,「工資」應具備三要件2
。亦即,其
一應為雇主支付,其二應為勞動之對價,其三為
不問其名稱為何,支付給勞工之所有者。首先,
「由雇主支付」者,係指雇主對勞工所應負之工
資債務之償還行為。因此,如不屬「雇主」之償
還行為者,例如女服務生受自顧客之小費為非工
資。又所稱「支付」,亦不限於金錢之接受,應
指廣義之償債。其次,「應為勞動之對價」者,
乍看極為清晰,但實際上卻頗不易瞭解。一般而
言,是對應勞工實際所為之勞動量支付,或為實
際從事勞動而支付之只要為勞動之等價報酬者。
似可明確限定其範圍。惟此處所謂勞動之對價,
不僅指如此之因勞動之直接之等價報酬,而被認
應包括更廣義之意義,故確定其範圍頗不易。最
後,「不論任何名義支付者」雖同樣以現金支
付,但其名稱多以本薪、能力俸、年齡、家族津
貼、特殊津貼等,在各企業均有不同,除無法
一一列舉外,在工資中仍有以通貨以外,尚有以
實物支付或給與某種利益等,此等應均被視為工
資,故以概括方式加以規定。因之,現金被認定
適於此要件者,在多數企業中,供給定期車票以
代交通津貼之給付,亦被列為工資。又對於住宿
勞工無償供給廉價餐食時,該實物給與及住宿之
利益亦視為工資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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