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neil wrote:我猜加薪日就是你朋...(恕刪) 哈~~有些公司真的會這樣之前公司同事老闆一直說要加薪,後來離職單丟出去老闆約談曉以大義談了半天,最後丟出一句,好啦 加薪加1000元我同事當下覺得離職是對的選擇~~
如果固定薪水有多10~15%,年薪有機會變多,自己評估未來也比較好為什麼不??現在的企業主都是很小氣的眼裡只對自己人很好,對於默默奉獻的人是看不上眼的其實跳槽的行為在國外很多,但在台灣卻好像不多不要怕什麼競業條款,那是騙人的勞基法裡面沒有所謂的競業條款,只有損害原公司利益 (原公司必須舉證)以下節錄於勞委會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指出,僱主要求簽訂「競業禁止約定」必須符合四大原則。劉傳名:『僱主有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另外勞工對於擔任職務或職位有接觸或使用僱主營業上秘密時,你才可簽訂競業禁止約定,另外在約定時,也應符合兩個情況,如果你簽訂禁止時,必須對期間區域職業對象,要屬於合理範圍,另外,約定後勞工不從事這些競業禁止工作時,你應給予合理補償。』依據勞委會公告的勞基法修正草案,競業禁止條款最長期限為2年。委會表示,法院判決案例形成的 「競業禁止條款」 四大原則,包括:一、必須是勞工的職位可知悉僱主的營業祕密;二、其約定足以保護僱主的 「正當」 營業利益;三、條款規定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必須是未對勞工生存造成困難,並超越合理範疇。換句話說如下1.員工必須知道營業秘密,否則簽了沒效。2.要簽可以,有效期限為兩年,這兩年收入損失必須由原工司負擔。3.若簽了,也不能在條約上註明賠多少錢。條件好的話,跳槽吧!!
Ranstal wrote:要簽可以,有效期限為兩年,這兩年收入損失必須由原工司負擔。(恕刪) 之前公司也是叫我們簽,一堆人不簽,最後由副總出來說明,規定是一年,如果跳到別家公司,如果目前公司禁止的話必須賠半新作補償~是不是真的就不知道~我是覺得"簽競業條約"是滿不合理的~簽了,企業就不太不加薪,反正你離職也不能找工作,或是找到不是你技能的工作,薪水一定很低
我個人經驗是主管真的跟你有人情, 跳的機會跟所得也比較好, 主管會祝福你跟主管談好怎樣做交接, 盡量讓這離職對組織無痛, 也是你對這個組織的人情而真心要挖你的公司, 也應會配合你要做好交接, 不然我會覺得挖角公司只是把你當免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