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vladys wrote:
前一陣子新進的同事...(恕刪)
我也覺得無效, 建議拿去勞工局問清楚.
vvladys wrote:
1.應聘後卻聘時,不論任何理由,均應賠償新台幣貳萬元。
2.於離職日三各月以前(含)提出者,罰一各月薪資,於離職日三各內提出者,罰二各月薪資。(這不就是要人家不能離職嗎?)
3.聘約期間如就學、出國(限依親、移民)、結婚、因病不適宜工作、殘廢等需要離職者,應提出有效證明經董事長核准,且離職日須在開學日、出國日及結婚日的前三個月,但因病不適宜工作及殘廢以董事長核准日為離職日。違約罰款由董事長擬定,但以不超出聘約三之範圍。
4.無論不續聘、不應聘、違約或正當理由之離職,均需於離職日二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並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否則視為違規離職,應賠償一個月全薪。
5.聘約期滿,不在應聘,或終止聘約,應即辦理移交呈請本會核准始得離職,並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津貼及費用。
...(恕刪)
vvladys wrote:
前一陣子新進的同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