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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上班合約內容,簽了該怎麼辦


vvladys wrote:
前一陣子新進的同事...(恕刪)


我也覺得無效, 建議拿去勞工局問清楚.

vvladys wrote:
前一陣子新進的同事...(恕刪)



這一看就知道是請畜牲的合約

附近外勞也沒這種合約
看起來有點為被勞基法的合約
建議諮詢一下勞工局~
vvladys wrote:
前一陣子新進的同事...(恕刪)

vvladys wrote:
前一陣子新進的同事...(恕刪)


他媽的錯字也太多了
請改一改吧
喵~~我是貓~~真的快~~好厲害~~

vvladys wrote:
1.應聘後卻聘時,不論任何理由,均應賠償新台幣貳萬元。

2.於離職日三各月以前(含)提出者,罰一各月薪資,於離職日三各內提出者,罰二各月薪資。(這不就是要人家不能離職嗎?)

3.聘約期間如就學、出國(限依親、移民)、結婚、因病不適宜工作、殘廢等需要離職者,應提出有效證明經董事長核准,且離職日須在開學日、出國日及結婚日的前三個月,但因病不適宜工作及殘廢以董事長核准日為離職日。違約罰款由董事長擬定,但以不超出聘約三之範圍。

4.無論不續聘、不應聘、違約或正當理由之離職,均需於離職日二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並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否則視為違規離職,應賠償一個月全薪。

5.聘約期滿,不在應聘,或終止聘約,應即辦理移交呈請本會核准始得離職,並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津貼及費用。
...(恕刪)

太不可思議了,惡意滿滿啊~
這是甚麼公司~ 是正派經營的嗎~

可以報請勞工局介入了解一下~
剛好最近在調查血汗企業,這個可以順便查一下~
vvladys wrote:
前一陣子新進的同事...(恕刪)


勞動基準法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
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一條已經告訴你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所以離職罰款和拉長預告期間這件事
都太超過了
到勞工局申訴
老闆會吃不完兜著走

勞動基準法
人生的價值取決於成就了什麼

vvladys wrote:
前一陣子新進的同事...(恕刪)
公司有付很多錢訓練新人嗎?

如果沒有,這是什麼坑人的鬼合約
感覺像是私立學校的工作合約!
要小心喔,因為正式教師或代理教師是不適用勞基法規範的,但是職員受勞基法保障!

對不起,上面有些字看錯了,請跳過我的發言,抱歉!

blood0819 wrote:
敢簽就不要問簽完才...(恕刪)
你的回答好狠心
合約看起來很眼熟 不會是某私幼的合約吧?

之前我也有簽過一份類似的~~想工作 也沒辦法
不過 我是有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得不離職 所以他沒有說要罰我
事實上 他也罰不了 因為我是私幼 算員工 不是正式教職人員 想有勞基法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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