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第二十六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工提供勞務,該勞工即有權獲得應有的工資
(勞基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雇主不得藉故扣留工資拒不給付
亦即雇主不得因勞工未事先預告即辭職
而以扣薪作為違約或損害賠償費用,或以勞工需辦妥離職交接手續後
始發給工資為由,主張遲付工資。
員工是否未辦妥交接手續致公司受有損害
乃公司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之問題
不得執此主張其逕自扣發勞工工資。
白話一點的意思就是
就算你真的沒有交接造成公司有損害
公司也不得扣住你的薪資
且照成公司之損害,也非公司說了算
仍須由司法決定
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1.農田水利會。(105年7月1日起適用)
2.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餐食攤販業。
4.調理飲料攤販業。
5.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8.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9.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10.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其他不適用者:
1.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2.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很多人不了解法令或是了解但是怕跑法院
都選擇忍耐或算了(算自己吃虧)
結果就是無良老闆越無良,小壓榨變大壓榨
檢舉又不一定會跑法院,就算要跑,法院也沒那麼可怕(做壞事的人都不怕法院,怎沒做壞事的人會怕法院????)
檢舉該怕的人是老闆不是你
當一下公司的英雄吧,同事會感激你的
ADSLzx wrote:員工守則與法律牴觸-->無效,除非有另外簽約同意
馬上離職,就是扣7天薪水,說寫在員工守則裡面)
ADSLzx wrote:
老闆會不定時謾罵,嘲諷,人身攻擊,被罵豬,被打頭,樣樣來
你可以反告老闆公然侮辱跟傷害(最好有證人或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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