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ven72213 wrote:
是這樣的,小弟我應...(恕刪)
你就離開不就好了
算那些有什麼用
你沒本事走嗎
tpdrrl wrote:
有制度的公司是有資...(恕刪)
seven72213 wrote:那這樣的話,我每個月大概只能領18000或19000
tpdrrl wrote:
我的課員只要超時上班很多,我知道他不是在摸魚我都會自動幫他們報加班
saokie wrote:
那你憑什麼要別人一...(恕刪)
saokie wrote:
除了要回該要的連同...(恕刪)
tpdrrl wrote:
我最後再回你一次請...(恕刪)
tpdrrl wrote:
現在我是幹部了,但我也不想要我的課員加班,我的課員只要超時上班很多,我知道他不是在摸魚我都會自動幫他們報加班
seven72213 wrote:
現在每天上班11小時,每個月休假7天
而事實上我們公司的底薪也的確是20000,不過服委金跟勞健保還要各扣1000,總共2000
另外公司有伙食津貼跟全勤津貼,總共加起來也是幾千塊,每個月可以領高於22k
seven72213 wrote:
現在問題來了,老闆上個月宣布,業績沒到要扣全部津貼!!
而且我好死不死因為菜,被丟到最爛的點上班,所以老闆的業績目標我可以說根本沒希望達到
那這樣的話,我每個月大概只能領18000或19000
tpdrrl wrote: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故工資為單一薪俸制,僅有全薪之科目。或為複合式薪資制度,有本薪、津貼、獎金、等各式科目所組成。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在勞雇雙方議定之下,均屬合法之薪資制度,故全勤獎金並無任何勞工相關法令有規定一定要發給。
勞基法第84條之1核定工作者
1.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2. 中央銀行首長隨扈。
3.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中從事保全業法第四條第二款(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第三款(人身之安全維護)規定業務之保全人員等工作者。
4. 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5. 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
1. 考選部闈內工作之技工、工友。
2.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
3. 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
4. 總統、副總統辦公室工友。
5. 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工友。
6. 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之技工、工友。
7. 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不含中央部會首長駕駛)。
8. 法務部相驗車駕駛。
9. 臺北市政府新聞處(民國96年5月23日改制為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隨同市長行程之採訪車駕駛。
10. 立法院立法委員公務座車駕駛。
1. 臺北市政府新聞處(民國96年5月23日改制為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
2. 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拖船船員。
3. 廣播業之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之工務人員。
4. 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之人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5. 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6.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民國95年8月1日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
7. 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
8.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
9.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
10. 廣告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11. 保全業之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12. 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13. 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
14. 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
15. 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工地監造人員。
16. 營造業工地監造人員。
17.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
18. 建築師事務所之工地監造人員。
19.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法務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20. 電視業之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
21. 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歸屬於生物技術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為IG)之事業單位所屬實驗室及研究室之研發人員。
22.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23. 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中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24.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25. 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
26. 中央部會首長駕駛。
27.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駐外技術團從事農林漁牧業之工作者。
28.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
29.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中從事保全業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業務之保全人員等工作者。
30. 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
31. 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
勞動部說,就算自己所屬工作在責任制名單上,僱主也必須將每位責任制勞工的勞動契約送交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核備才算生效,地方主管機關會審核契約約定工時是否有害勞工身心健康,絕對不是「做完了才能下班」;若超過契約約定工時,就算是責任制也必須發加班費。
tpdrrl wrote:
任何勞動契約只要與勞基法衝突,就以勞基法規定的為主。
你已經預告要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