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jojames15 wrote:當時我太心軟,最後同意他離開店長職,股份分紅保留,就這樣接下來幾個月分紅一毛不少每個月匯給他 其實你一開始大家就要談好,認股的東股幾年內不得離職,如果離職公司可購回股東手上的股票現在他是合法股東,你是無法強制拿回他手上的股票的樓上有人說增資稀釋他手上的股票但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約保留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外(公營事業百分之十內),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增資的話他的比例好像是有優先承買權的
jojojames15 wrote:直認為就 法 上面,確實他可以分這一部份,但情理方面,真的很不恰當阿,想請教,要如何做才好。 他是原始股東沒錯分紅照給你們薪水加上加班費自己報多一點領多一點當初你們也是錢不夠 怕風險才找他的不是嗎雖然感覺他沒有心在公司 但是他當初做的決定是對的你只能跟他談 當初說好創業要辛苦個5年 你先跑走錢是給上班員工有付出的再分的 當然分比較多分紅分少一點錢給他看你是要花個200萬一次打動他+61萬 買回他的股份還是要給他月領5萬你們公司的業績會持續飆高嗎 還是就差不多這樣會一直標高最好趕快趁早買回當然動之以情說你要回來當個店長之類大家也可以接受啦當然 如果已經交惡了那就沒辦法了不然就是趙大家講的 每天你們下班還在公司上班就通通算雙倍加班費稀釋他的5萬元每個人頭銜越掛越大經理 副總 總經理之類的薪水3級跳 最後公司的盈餘就只有可能1.2萬給他分紅每個月再趁機遊說他賣股份 當然這要慢慢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