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樓主的情形,是屬於一般常見的雇主解僱,也就是雇主先開口叫妳不用做了,像這種情況則雇主必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向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給勞工,同時再依據勞基法第條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也就是新制算法法源)計算資遣費。如果是勞工先開口說不做,除非符合勞基法第14條規定,就屬於一般的自請離職,是無權主張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及資遣費。同時,若做滿3個月就必須再依據勞基法第16條預告,3個月以內則免。所謂"開除",一般是指勞基法第12條,勞工有重大過失遭雇主不經預告即解除勞動契約,也無須資遣通報,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以及付資遣費。至於失業補助,則是要看雇主是否有投保就業保險,以及投保年資滿一年,才能請領(但詳細規定以就業服務中心為主)。其實若符合申請條件,其實也可以考慮媒合職業訓練,因為職訓期間也有生活津貼可請領,額度與發放期都與失業給付相同,但更能習得一技之長而開啟職涯第二春。以上供參考
不是吧!資遣費規定歸規定 很多機車的小氣老闆都是擺爛等妳來告至於每月可領失業津貼計算方式是雇主幫你投保勞保薪資的六成 所以有很多高薪低報就是這樣來的若你發現老闆根本沒投勞保 是拿不到錢的或是薪水三萬 幫你投保報出去的是一萬 10000X60%=6000而已 可打給勞保局幫你查
1.根據勞基法 現已經沒有試用期 上班就是上班 沒甚麼試不試用2.有的公司很皮 喜歡鑽漏洞 樓主如果要跟老闆要非自願 記得要的當下要錄音3.只要你是領人薪水的 有在勞保涵蓋範圍的 就算你只做了幾天 也有資遣費 (只是非常少)還有 不管你作多久 都會有一定的預告天數&謀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