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怪有些人被老闆吃死死的,不懂法就算了,還提供錯誤的建議......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我身邊剛好有個例子
年資大約11年
公司不賺錢開始亂安排工作跟做不是本業的事情
這老兄每天準時上下班
不管安排什麼工作都會接受也不會吵
只說沒什麼經驗可能會慢一點
工作交代給他就慢吞吞一直拖
天天都被老闆罵
之後要他去日本出差
就故意拖個一天才去說家裡有事
後來一次老闆發現
他每天到公司後都會慢悠悠的去倒茶洗杯子
搞好後才又慢悠悠的回位置上
上班的乖乖在座位上也不亂跑
下班都會準時下班
老闆注意他幾天後
終於受不了要人資資遣他
這老兄也厲害
收到通知後就去找老闆
希望老闆給他點建言怎麼工作好好的被資遣是不是有什麼不做到位的地方
結果老闆半罵半羞辱的講了一堆
這老兄用手腦門一拍說
"原來是這樣阿 謝謝老闆 指點不然自己都還不知道自己在老闆眼裡是這樣"
然後心懷感激的退出辦公室
他老兄離職幾天後之後一次大會議中老闆
把他的案例提出來來沾沾自喜說自己不但搞掉了一個能力不足學習力不足的人
還指點了他自己都不知道的缺點
我們私底下同事間都稱許這傢伙厲害能搞到資遣費
但又過了一兩個月老闆又在一次大會議中
很火腦的宣布他再也不資遣任何一個人
因為他出現在另外一間公司
而且幹得很好
這位老兄可是日本東京帝大畢業的
幹了PM 10幾年
這個手腕連60幾歲老謀深算見過大風大浪的老闆都被唬過去
只能說這老兄絕對是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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