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ny419 wrote:樓上一堆左一句鬼島...(恕刪) 我在國外住的時間比台灣長,我也沒聽說過過在國外追酒駕,酒駕撞車要警察付錢。台灣果然是鬼島,居然這樣的大恐龍法官還有人挺。美國警察亮燈你不停車,子彈打你都算是正常的
很多年前的新聞,有一位日本人在美國,警察喊FRENZE,他聽不懂,警察開槍打死!同樣的場景在台灣,可能是被取締的人對警察咆哮,嗆聲,然後逼警察道歉!當酒駕者撞死人的時候,法官怎麼不提比例原則!警察取締,酒駕逃逸自撞身亡,這時候就說比例原則,笑死人的判決!不停車受檢,不是從基本上就違法的行為嗎?tierralswhite wrote:事情發生的地點在宜...(恕刪)
donny419 wrote:樓上一堆左一句鬼島...(恕刪) 那請問裁決書你又看了嗎??????????喝酒開車就是不對警察鳴笛要臨檢,不停就是不對超速行駛就是不對整件事情我完全沒辦法看出"死者"有什麼地方是對的請問閣下,你覺得死者哪個部分做對了值得同情?
火燒不盡也成灰 wrote:那請問裁決書你又看了...(恕刪) 說的真好~~這已經跟有沒有看裁決書沒關係了對一個不守法的人講人權,那對守法的人要講什麼?會說一些風涼話的人都是事情沒發生在自己身上過說句難聽點,等自己重視的人事物,遇到這種酒駕這種情況時,自己還會幫對方講人權嘛?全都是屁話
比例原則這個比例多少,應該存乎大多數人民的看法而不是法官"個人"的自由心證許多人認為司法不公多肇因某些法官堅持自己的心證大法官所稱比例原則就是給執法單位一個空間如果絕大多數人民認為警察執法未過當那就符合比例
昨天看到播報這新聞我想警察覺得很冤枉的部分大家都很清楚而法官為何還會覺得要國賠是因為家屬從留下的各項紀錄顯示那當時兩個警察早就在聲色場所站崗也親眼看到該民眾喝酒搖搖晃晃從聲色場所出來他們是讓該民眾開始駕駛後才開始從後追逐要取締而非直接制止考量因果關係後才有要國賠,所以喝酒有錯,可制止沒制止也有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