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wu6778 wrote:
如果發文者內容屬實,...(恕刪)
我一直不斷強調契約自由
在沒有違反當事人意思表示狀態下的契約
當然發生效力
法律上沒有合不合理
只有合不合法
契約不合理但合法
你拿老闆何耐?
沒人逼你簽啊
現在可以主張的就是引用勞基法第16條第4款
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沒有勞健保)致生損害
請求終止僱傭關係
以這條終止的話,自然不必負擔違約金
不過前提是要在任職內30日為之
還是主張看看吧
我們都不是法官
只能就實務上的經驗給點意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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