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兩天也遇到這情況,好為難.....
6/14面試通過,吿知6/24到職,後來A公司因故一直延到7月都到了還沒辦法跟我確認到職日,但我有答應可接受公司延到職日,因爲面試時對這家公司印象滿好的,在沒其它比較好的錄取邀約下,我願意等⋯
後來我的人事檔送給業主審閱後,週四上午吿知我已與委托業主排訂週六面試,面試後若沒問題....“應該”下週一可上班,上工時日期業主說了算.......(中間我也惋拒掉2~3家公司的錄取邀約,心想公司都發制服給我了,合約也簽了,就差到職日正式確認,所以我就沒在投履歷,6/15開始等這工作上工。)
但,人生就是有個BUT.......好巧不巧,另一個工作B同時在週四下午通知我週五可去交接,下週一正式上班,這B工作離家五分鐘,正常上下班,上面那個還待業主面試的A工作離家30分鐘,每週有一天需上晚班........薪水雖然多3000....
我決定到B公司上班,因爲離家近,工時符合我的要求,錢少一點倒沒問題。
我於週五上午緊急聯絡B公司吿知週六無法到案場接受業主面試,因爲更適合的工作錄取我了,所以我跟A公司惋拒並道歉。
但A公司的主管強烈的想留下我,一方面是我太晚說,隔天業主就要面試我了,另一方面臨時他們也找不到人再給業主面試....因爲好不容易喬到業主ok的時間,要重新找到新人人事資料要重送,跟業主面試時間要重約。
但我還是拒絕,因爲我怕我依約選了A公司,萬一面試不通過.....萬一上班了才覺的不合適,心裡會一直可惜未何當初不選B.....種種的考量婉拒了A公司,對方也無奈的接受,但又吿知我把我從此列入黑名單,永不錄用


人生好難.......我不是故意讓A公司爲難,但B公司完全符合我的要求,不去我會後悔.......我也無法預知B會事後通知我上班,本來以為沒希望了才投A也才答應A,這行也不是那麽難找到比我更好的人....我不明白爲何A公司主管要這樣說.........
問題:
1. A公司會不會對我提損害賠償?
2. 已簽合同(關於工作規約,非簽工作時間),已領制服,但未上班,未領薪水未加保,未確認到職日,我算是這家公司的員工了嗎?
3. 在我過去的經驗,未到職前提前跟公司婉拒職務,一般公司都是會接受的不是嗎? 還是不同行業別有差?
請各位前輩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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