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公司的算法喔
一、應上班天數: (法定工時兩周84小時計算)
自01/01-12/31,共計52周.每四周就有一周六需上8hr.
52周/4周=13天周六需上班
二、可休假天數:
39天(周六)休假+52天例日休假+19天國定假日.合計休假日為110天
1.勞基法第23條休假日(如附檔2-2)=19天
2.依勞基法之應休假日如逢假日翌日補假
2.1-3/29(補青年節)1天
2-2-4/5(補清明節)1天
2-3-9/27(補中秋節)1天
2-4-10/25(補光復節)1天
共放假114天
3.政府機關總放假天數為116天
4.結論:若比照政府機關休假116天,我司勞工104年全年上班日數仍少兩天,另擇定日期補上班2天
*我有打去勞工局問.但說真的勞工局回答跟沒回答一樣....
基本上
*2.依勞基法之應休假日如逢假日翌日補假
所以只要周日有碰到應該放19天的假.那就要補一天
給大家參考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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