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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關)民事損害責任及刑事涉有背信、侵占竊取

jr00512031 wrote:
請問以下由本人所陳述...(恕刪)

請辭只需要告知,不需要准
你檔案有備份給公司
應該是沒事吧

虎克貓 wrote:
而我就在10月10日收到一封律師事務所寄來的律師信,內容大致上與我所敘不同,不只隻字未提拖欠薪資等事,並且於律師信上提及:「因本人將原本資方已承接之案件資料與電腦檔案一併攜走,直接導致資方對於相關案件與合約之延誤與增加部必要之成本支出,例如以下等等…共計損失新台幣十萬餘元。資方將依法提出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與刑事涉有背信、侵占及竊取電腦資料等等之責任。」並檢附當時在職時本人的名片以及許多自行製作之「委外成本清單」及「變更合約內容協議書」等等,皆無勞務報酬以及扣繳憑單或是由承接案之主辦單位所認證之印鑑與簽章等等單據,以此求償十萬餘元。



1)對方要告你,必須要提出證據, 證明他所說的是事實, 相對的你只要證明他說的跟你無關就不會有事(不是口頭說說,要有實質證據)

2)自行製作之「委外成本清單」及「變更合約內容協議書」,可以看一下內容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也是暫不住腳的,不太具有法律效益

3)你也可以同時發存證信函給他們,要求支付所欠薪資 (不過你也要證明你確實有上班,人證或物證)

4)律師信跟法院傳票不一樣,要告也要等上法院再說吧

5)上班期間沒勞健保可以直接去申訴/舉發, 還有可以請國稅局幫你查查這家公司有無逃漏稅

以上個人愚見

castriess wrote:
去地方法院....有...(恕刪)

虎克貓 wrote:
在法律上,這是2件事...(恕刪)

cch liu wrote:
虎大大 +1 +1
...(恕刪)



以上感謝各位熱情提出建議 對小弟來說意義甚大

這幾天在收集手邊所有證據

關於虎克大所說的我也認同,我目前首要是先針對對方所提出的律師信做回覆聲明,並且提出剛離職時到勞工局聲請調解之資料。
我想再請問各位大大,當初上班的設計稿件我沒有留存,工作日誌以及打卡記錄我也沒有留底,只有當初與該公司合作之廠商以及業務電話,那請問這些是否可以作為在職證明?
jr00512031 wrote:
以上感謝各位熱情提出...(恕刪)


這是您寫的.
並且於律師信上提及:「因本人將原本資方已承接之案件資料與電腦檔案一併攜走,直接導致資方對於相關案件與合約之延誤與增加部必要之成本支出,例如以下等等…共計損失新台幣十萬餘元。資方將依法提出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與刑事涉有背信、侵占及竊取電腦資料等等之責任。」並檢附當時在職時本人的名片以及許多自行製作之「委外成本清單」及「變更合約內容協議書」等等,皆無勞務報酬以及扣繳憑單或是由承接案之主辦單位所認證之印鑑與簽章等等單據,以此求償十萬餘元。

內容, 關於對方委請律師寫的內文.

很難去介入, 也不想介入.

打官司, 主要的關鍵, 是可以提供一些心得當參考. 民事或刑事訴訟法都有寫.
1. 事實的真相, 雙方都可以主張自己有利 (不利己, 通常是不寫). (
法官應該不會很相信, 所以會有證據調查.
一審輸了, 還可以提出上訴二審......
2. 邏輯,
被受雇, 不給薪水, 拖欠. 沒有因那有果. 因果(前後)都通才符合邏輯.
3. 陳述, 必須條列化. 以最簡捷陳述詳實.
寫那麼多, 看了也很累, 找不到重點.

律師, 只不過是專業人士之一. 有正方律師, 也有反方辯護律師(指刑事告訴),
有什麼不同, 只不過是在自己的立場去做而已.
裁判, 是法官的責任.
所以, 對方律師說什麼, 聽聽看看就好.
(也就是, 自己有錯就認錯. 不嫁禍他人. 誠實. 裁判者會知道的.

例如,
1. 對方要求償10萬, 細目是什麼, 各單項之價金是多少? 有沒有單據可查驗. (還是以估算來說?)
國家法律有那一條註明, 提訴一方的求償是百分百是被告要賠回的. 沒有吧!!
不就是, 事實有多少價金, 再決定之.
ps. 請自查, "損害賠償" 的定義內容.
2. 刑事涉有背信、侵占及竊取電腦資料等等之責任
你怎麼背信, 侵占, 也要有具體事實陳述. 用"涉有" 就是嫌疑涉嫌 (未定罪之前的用詞)

供參考而已.
訴訟沒什麼了不起, 你自己去研究自己打官司, 就會知道.

補充:
公司找律師來告你. 一定要有肯定的事實, 告贏才會成立.
相同的邏輯, 反過來推論,
你怎麼被公司雇, 工作是如何賦予. 要達成什麼目標.
公司現在有意見來要你賠償, 那事實在那? 是公司要舉證.
所以, 你可不一定要找有利你的證據, 只要依事實來拿出, 由法官來公平裁判.
(當然, 你怕, 萬一被設計, 就是找漏洞來補強(就是有利你自己)
裁判, 不是提訴一方就是對的. 是以事實來做裁決, 有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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