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km wrote:賠償要公司能舉證,不是法務說了就算,如果公司本身制度違法一堆,鍋子一掀開誰倒霉還不知道. 就是不知道誰倒楣才恐怖, 不是嗎?告贏: 最多就是拿回全部薪資, 和好好的交接離職結果一樣, 然後延誤找下一份工作的時間...(好吧, 也許公司內部很多事務亂搞被罰了錢, 但罰的錢又沒有破案獎金...)告輸: 也許部分薪水被扣, 也許不只一個月薪水被扣(雖然機率很低).然後不論告贏告輸, 一樣要背負 "不交接直接離職" 這個紀錄...我相信任何一家公司的人事應該都會認為 "不交接直接離職" 這件事就是 "曠職",稱呼不同只是定義上的差別, 但對公司的傷害絕對是一模模一樣樣的.留下這樣的紀錄. 背負和公司對告的風險, 就算是告贏了, 又究竟贏了些什麼?
殺人熊 wrote:我相信任何一家公司的人事應該都會認為 "不交接直接離職" 這件事就是 "曠職".. 人事基本上也只是公司員工,通常沒那個閒空管這種事,離職和曠職本就是兩碼子事,有點規模的公司,不應該會開這種玩笑,員工已離職,還能記曠職,真要認真起來也還是公司的錯.碰到刁一點的離職員工,就這點是可以找公司麻煩的.但對公司的傷害絕對是一模模一樣樣的. 如果是一雇主一員工的兩人公司,的確有可能.一樣要背負 "不交接直接離職" 這個紀錄... 說真的,很少公司在乎這種東西.
awmxp wrote:原po的內容看來應該...(恕刪) 離職一事,員工告知公司就算生效,有沒有依預告期事先告知則是另一回事公司若執意記曠職,除了程序上的錯誤,可能被該員工找麻煩,還要替該員工多付三天勞保費.如果是這些情況公司是可以提出曠職的!! 離職就離職,曠職就曠職,若該員工第二天恰巧在往常上班路上出車禍,公司要不要認帳算公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