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告人的要負責舉證,你這案子要有罪很難。首先你的前公司要舉證他們遭受損失,光是這一點就很難舉證。至於你會覺得煩,也沒啥好煩,偶而上上法院出庭而已。台灣人不要怕上法院,當作是練功的機會,因為法律是搞不懂法律的人。pewaj wrote:我當初進公司時有簽保...(恕刪)
莎朗石頭 wrote:之前聽過一種說法, 所謂的競業條款必須搭配簽約金才合理(合法?), 不知道有沒有懂法律的出來說明一下 很多公司都會簽這種制式的競業條款, 但是公司在你提出離職的時候必須提出相對的補償條例, 好像也要您同意接受, 才能執行,並且有一定的期間,我碰到的都是6~12個月
樓主可以開始反彈打出誣告了檢察官都駁回了 法官看之前的案例心裡都有底再說競業條款要賠償轉職者當事人1~2年的薪水而且是每個月請問之前老闆有賠嗎?再說真的給了你也可以從事相關行業只是不能碰你以前在公司所碰到的任何東西競業條款這種東西看看就好拿出證據來不然一切都是屁 ps.誣告可以好好撈一票喔
大致看了樓主簽的合約條款只能説寫的還蠻爛的最好是用這樣的幾行字就能綁得住員工競業禁止其實是很複雜的但經一事長一智後就能比較清楚http://www.pwc.tw/zh/services/legal/knowledge-center/legal-column/feature/legal-feature-20121012-2.jhtml既然前老闆是都已經跟你在大庭廣眾下公開攤牌了如果不能搞贏你至少也想要拖垮你要不他如何繼續管理公司要不他如何能保其顏面所以前老闆砸律師費修理你的目的應該不在期望官司真的能得到勝訴與要求你賠償而是在殺雞警猴警告還在原公司內的其他員工現在前老闆要的應該是面子裡子他錢多多財大氣粗是沒差幾十萬律師費的原本如果只有民事案件時或許還説不定有可能雙方達成合解同時也撤告找到台階下但刑事背信是非告訴乃論即使撤告案件還是會繼續走所以反擊以找水果為籌碼未必能一勞永逸但不失為一個逼退的手段因為回到上面一句老話越是有錢的老闆越怕丟臉請樓主要有長期抗戰的心理準備祝順利&加油!是説還蠻想知道樓主的前東家是那家公司?!或是是那個無良的老闆?!畢竟遞履歷表時也會怕踩到狗屎啊!!
我不了解實際狀況但是你如果覺得很煩 這種情況就該去找律師事務所裡面的人談通常諮詢半個小時一個小時就會有結果的垃圾事交給好律師就對了 在美國我們就是這樣搞pewaj wrote:我當初進公司時有簽保...(恕刪)